依据刑法的规定,寻衅滋事罪,需要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紧急或者导致公共场合秩序紧急混乱的,才构成犯罪。对于情节轻微、风险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
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不是是情节紧急应该综合以下几个方面原因进行剖析:
1、行为的方法和方法。行为的方法和方法对风险结果的大小具备决定性用途,对社会心理的伤害程度也有非常大影响。因此在认定情节是不是紧急时,应该考察行为人是不是用了暴力、威胁等方法,是不是使用了公开或者组织的方法等。
2、行为的直接风险结果和间接不好的后果。直接风险结果是行为直接对社会导致损害。间接不好的后果是指行为对社会导致的不好的影响或间接引起的损害。行为人是不是导致被害人自杀,是不是引起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不是导致公共场合秩序紧急混乱等,是认定情节紧急与否的要紧原因。
3、行为的时间和地址。同一行为在不一样的时间、不一样的地址推行,所导致的社会干扰是不一样的。白天在公共场合的滋事活动当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害处性大。
4、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表明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决定着行为人同意改造的难易程度。是不是多次寻衅滋事、屡教不改,也是认定情节紧急与否的一个要紧方面。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七条[寻衅滋事案]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随便殴打别人导致别人身体伤害、持械随便殴打别人或者具备其他恶劣情节的;
追逐、拦截、辱骂别人,严重干扰别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导致别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备其他恶劣情节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备其他紧急情节的;
在公共场合起哄闹事,导致公共场合秩序紧急混乱的。
《刑法修正案》对寻衅滋事罪主要作了如下修改:
1.明确将“恐吓”增加规定为寻衅滋事犯罪的行为之一,以严厉打击那些用暴力或者非暴力方法威胁、滋扰别人,意图对别人产生心理威慑,使别人产生心理恐惧、恐慌的行为。这是针对实践中发生的寻衅滋事犯罪出现的新状况,特别是针对近年来黑恶权势寻衅滋事犯罪惯常使用所谓“冷暴力”、“软暴力”方法等新状况增加的。
2.加强了对纠集别人多次寻衅滋事的主犯的打击力度。规定“纠集别人多次推行前款行为,紧急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所谓“纠集别人”,是指纠合、聚合别人,表明此类寻衅滋事行为不止一人参加,但不肯定表现出严密的组织性,在大部分状况下,可能表现为多人或者非常松散的团伙作案,也会表现为以团伙形式作案。寻衅滋事罪的最高刑原来只有五年,考虑到以多人作案方法且多次推行寻衅滋事行为,其社会风险性远大于以个人单次作案,因此增加了一档刑,将最高刑从五年提升到十年,可以并处罚金。适用本档刑的一个必要条件是纠集别人多次推行寻衅滋事行为。多次推行寻衅滋事行为,并不需要每一次寻衅滋事行为都需要构成犯罪才能适用本款规定,只须纠集别人多次推行该行为,紧急破坏了社会秩序,即符合本款的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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