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中会有不少同居者想要解除同居关系,但一般又不期望通过法院来解除,从而同居双方会以协议的方法解除同居关系,协议签订后仍会有人感觉不够妥当,想通过公证来增加协议有效性,其实大可不必。
日常不少男女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有些已经育有子女。但同居双方总是伴随时间的推移致使感情不和从而产生解除同居关系念头,一般会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宜协商一致,达成解除同居关系协议。
达成共识后,为预防纠纷和反悔,需要办理解除同居关系协议公证。能否就此协议办理公证呢?
1、假如只是同居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建议,男女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不是法律调整和保护的社会关系”。因此,此类协议没办法律意义,不在公证业务范围。
2、假如就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协议办理公证,则为共有财产的分割,可以办理。
3、假如涉及同居期间所生子女扶养,应依法确认子女确系双方所生育,并参照离婚案件中关于子女抚养应询问未成年子女的建议、未成年人的最好权益保护及未成年人的抚养义务等原则妥善处置。
涉及同居关系解除问题一定还会附带同居财产分割、甚至可能还有同居债务问题,假如双方未能通过协商解决同居关系问题的话,建议可以找个解除同居关系专业的律师咨询求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