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是公证机构依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根据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规范是国家司法规范的组成部分,是国家预防纠纷、维护法制、巩固法律秩序的一种司法方法。那样,公证的法定特别程序是什么呢?本文整理了有关的法律条文与常识,为你提供关于公证的特别程序的有关法律规定。
公证特别程序主要包含内容:
公证处办理招标投标、开奖、拍卖等公证,需要派公证员亲临招标投标,开奖、拍卖活动现场,对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察核实和法律监督。对真实、合法的,承办公证员应当当场宣读公证词,并在7日内作成公证书发给当事人。假如发现当事人有弄虚作假、违反活动规则或违法行为,承办公证员应当当场责令当事人改正;当事人拒不改正的,公证员应当拒绝宣读公证词。
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要由两名公证职员一同办理,由其中1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在特殊状况下,可以由1名公证员办理,但办理时应有1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要在遗嘱和公证笔录上签名。
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时,应以公告书或通知方法公告债权人在确定的期限内领取提存标的物。对不容易保存的或债权人到期不领取的提存物品,公证机关可以进行拍卖,然后保存其价款。对超越20年仍无人领取的提存物品,应视为无主财产上缴国库。
经过公证的事情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原公证处可应当事人的需要进行调解。经调解后当事人达成新协议的,公证处应给予公证;新达成的协议符合《公证程序规则》第35条规定的,公证机关应当依法赋予强制实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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