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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合使用口头合同的情形?

www.guoxuecom.com 2024-05-21 合同纠纷

合同的形式可以分为要式和不要式。所谓要式合同,是指依据法律需要需要拥有肯定形式或经过特定手续的合同。要式合同既包含法律规定应使用的书面合同,也包含需要使用鉴证或公证的合同,还包含法律需要需要经过有关国家机关审批的合同。所谓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需要采取肯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依据《合同法》第11条的规定,合同采取书面形式,是指以合同书、信件与数据电文(包含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口头合同是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以语言为意思表示、而不需要文字表达合同内容的合同形式。在法律未规定需要使用书面形式的状况下,只须当事人协商一致,都可以使用口头形式。口头合同在即时清结的买卖中很常见。其特征是方便易行,但其不足之处在于发生合同纠纷时很难取证,当事人孰对孰错非常难划分。因此,《合同法》征求建议稿原本规定,不动产出售合同,应当使用书面形式。涉外合同、价款或者报酬10万元以上的合同,除即时清结的以外,应当使用书面形式。法律规定应当使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根据其规定。但,鉴于国内东西部、城乡经济进步的不平衡,比如10万元在深圳、上海的经济往来中不是数额巨大、而在经济欠发达区域却是数额巨大,因此《合同法》第10条修改了征求建议稿的规定,改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使用书面形式的,应当使用书面形式”。因此不动产出售合同、涉外合同、价款或报酬在当事人觉得数额巨大、不可以即时清结的合同都不适合使用口头形式,不然发生合同纠纷时举证困难。

Tags: 合同法 合同纠纷 其它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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