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对不少离婚有孩子的夫妻来讲是一项尤为重要的权利,这意味着离结婚以后还能否与孩子见面的权利。不少夫妻由于孩子的探视权还会闹上法庭,探视权除去可以通过法律保障来实行外还应该注意探视权的时效和其他需要注意的地方。
探视权的时间法律是有规定的:
《婚姻法》第38条第二款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法、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也就是说,孩子爸爸妈妈可以就探望的时间进行双方协商。假如谈判破裂,或者协商不成,人民法院可以作出最后判决,而最后判决的时间,即使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认可也需要实行。
除此之外,一般探视到子女成年时,子女就能自己决定是不是同意探视,也就是说,子女在成年后有了见爸爸妈妈或者不见爸爸妈妈的自主选择权
由此可以了解探视权一般只能在子女未成年之前实行,等到子女成年后就没探视权一说了,由于当事人也不必在此纠纷我们的探视权。
除去探视时限外,还应该注意探视方法,这个是引起探视权纠纷的重点,能处置好探视方法总是能顺利履行探视权。探望的方法一般可以分为探望性探视和和逗留式探视。
1、探望性探视,具备探望时间短,方法灵活的特征,是指非与未成年子女一同生活一方的父或母以探望的方法探望子女,如按期见面、一同进餐等等;
2、而逗留式探望则一般时间较长,是指在约定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人领走并按时送回被探望子女,如短期和子女孩活在一块。
无论是用何种方法探望还是说探望权的时限是不是还受法律保护,关于子女探望权,大家建议最好还是夫妻双方通过协商的方法来处置,假如协商的方法处置不了,则可以找个探视权专业的律师咨询求助,如有需要可以在文章右栏查找适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