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行使探视权时,另一方有帮助的义务。但并非任何时候都需要配合探望孩子,出现一些影响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形,可以拒绝他们探望孩子,因此需要向法院申请暂停探望权。法院在审理时,会严格依据探望权暂停的唯一法定理由即“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作出判决,但在具体实践中,什么情形可以被认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暂停探望权的情形:
1、探望权人患有重大或传染成人两性疾病及精神病,影响孩子的健康;
2、探望权人对子女推行家庭暴力或虐待、丢弃;
3、探望权人道德败坏、通奸、姘居、卖淫、嫖娼、吸毒、赌博,对子女身心健康会导致不利影响;
4、探望权人教唆、胁迫、引诱子女推行不好的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
5、探望权人有借机藏匿子女的企图或行为;
6、探望权人多次采取非协议或非法院判决的时间和方法滥用探望权;
7、与父或母生活在一块的再婚配偶及其他的家庭成员虐待或歧视子女;
8、探望权人探望子女后,恶意地不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时间将孩子送回直接抚养方;
9、其他紧急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符合以上暂停探望权情形之一,可以向法院申请暂停探望权。但当暂停探望权的情形消失后,要恢复探望权行使。
申请暂停探望权的条件:
1、暂停探望权行使需要由有权提出暂停请求权的当事人依法向法院提出申请。
2、有权申请暂停探望权的,包含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还有其他队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
暂停探望权是出于对孩子身心健康的考虑,符合暂停探望权的情形的,可以向法院申请,但在法院作出裁定前,不可以限制他们探望孩子。申请暂停探望权需要向法院提供证据,遇见举证困难的,建议咨询离婚专业律师进行帮助,如有需要可在文章右边栏查找适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