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应该准时救治伤员。但近几年来,时有发生交通事故后,没准时救治伤员,而是将伤员载到异地遗弃,导致伤员死亡的案例。本文就梳理出交通肇事后丢弃伤员会被作什么地方罚,现将整理作如下说明:
国内《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以下简称《讲解》)第3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备《讲解》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第2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是指:
(一)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导致公共财产或者别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第2款第(1)至(5)项规定的情形是指: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备: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而驾驶的;
(五)紧急超载而行驶的。其中,第2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是交通肇事的后果极其紧急,因此只须行为人逃逸则不管其是不是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都推定其负有重大过错而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第2款第(1)至(5)项规定的情形不是后果特别紧急的状况,但行为人在主观上有重大过错且对事故负主要或全部责任,因此也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依据《讲解》第5条的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导致受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依据《讲解》第4条的规定,“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
(3)导致公共财产或者别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对于这三种状况,社会风险性很大,对人民的生命、财产导致了紧急风险,因此法律规定了3 - 7年有期徒刑这一较重的法定刑。
交通事故中,哪个有责任是经过严格的程序及法规规定了的,但假如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遗弃伤员,导致更大的损失,必会遭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