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实行是指对于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投的罪犯,因为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将来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司法局负责实行的刑罚实行规范。那种情况下可以暂予监外实行?暂予监外实行有什么规定?详细情况请看下文。
暂予监外实行有两种,一种是在出货实行前,由人民法院决定的,另一种是在出货实行后,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建议,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适用对象
适用暂予监外实行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条件
对于暂予监外实行的适用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54条作了明确规 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实行:
1.罪犯有紧急疾病需保外就诊。
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我们的婴儿。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1年计算。
3.罪犯生活不可以自理,适用暂予监外实行不致风险社会。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实行。
对适用保外就诊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能保外就诊。
对罪犯确有紧急疾病,需要保外就诊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下列罪犯不能暂予监外实行: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实行、无期徒刑未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
暂予监外实行可能社会危险性的罪犯;
自伤自残的罪犯;
罪犯紧急,民愤非常大的罪犯。
以上是律图我们收拾的暂予监外实行的有关规定,期望对你有所帮助,谢谢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