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赞同并申请撤诉的,是不是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行政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有两种状况,一是原告在行政机关未撤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状况下申请撤诉。二是原告在行政机关撤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状况下申请撤诉。两种申请都须经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法院裁定是不是准许撤诉的原则,主要有三点:1.原告撤诉是不是损害国家、社会利益或别人权益;2.案件撤诉是不是符合法律规定;3.撤诉是不是反映原告的真实意志,有没外力强迫或不正当干涉的原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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