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的行为人是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技范围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管理软件或者使用其他技术方法,获得该计算机信息管理软件中存储、处置或者传输的数据的行为。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推行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技范围以外的普通计算机信息管理软件,或者使用其他技术方法,从而获得这类计算机信息管理软件中存储、处置或者传输的数据的行为,并且情节紧急。这意味着刑法保护的范围扩大,涵盖到教育、卫生、商业等各大行业,还包含个人所有些计算机信息管理软件。
1、行为违反国家规定。是指“不能侵入刑法典第285条第1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管理软件”的规定,和“不能常用其他技术方法”的规定。这类规定在国内包含了以下法律法规,《维护网络安全的决定》、《计算机信息管理软件安全保护条例》和公安部发布的《计算机信息互联网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方法》等。
2、行为人采取了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技范围以外的普通计算机信息管理软件或其他技术方法的行为方法。“侵入”是指行为人使用破解密码、盗取密码、强行突破安全工具等办法,在没得到许可时违背计算机信息管理软件控制人或所有人意愿进入其无权进入的计算机信息管理软件中,容易见到的方法是借助别人网上认证信息进入计算机信息管理软件。
3、犯罪行为人的行为表现是获得特定的数据。第一,获得数据的行为在法律上是违法的,行为人是没权力获得这类数据的,行为人的行为也违有有关国家规定。第二,“获得”指占有或拥有特定数据,表现为把数据复制一份出来,存于个人电脑、移动硬盘和私人电子邮箱中。“获得”的具体行为方法是秘密的,即数据的控制人和所有人或正在传输信息管理软件数据的人不知数据让人获得,但公开的行为方法也是可以成立的,计算机信息管理软件数据的控制者和用户等明知别人在窃取计算机信息管理软件数据但没办法阻拦。第三,犯罪行为人只通过复制的方法而得到别人数据,无使用植入病毒、埋伏数据炸弹、直接删除、随便修改等行为方法对数据进行破坏活动。
4、行为对象为刑法第285条1款规定外的计算机信息管理软件中处置、存储、传输的数据。第一,犯罪行为人针对的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技范围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管理软件。第二,“计算机信息管理软件中存储、处置或者传输的数据”是指存放在信息管理软件中的数据,可包含图片、文字、影音资料、专有些程序或者软件等,它们的状况或是处于存储状况下,或是正被有关职员编辑,或正被传输,传输行为方法则为通过互联网发送到其他终端和通过一些专门工具发送到移动存储设施上。
5、本罪为情节犯。要构本钱罪,须具备情节紧急。 “情节紧急”是指多次、很多获得别人计算机数据的行为。即为获得数据数目多、对比较多的计算机信息管理软件推行了非法获得行为、犯罪行为加重了计算机信息管理软件的工作负担、犯罪行为人获得的计算机信息管理软件数据有非常重要意义、犯罪行为人获得了较大利益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