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票据纠纷,需要有证据来证明自己,从而获得在法庭上的有利地位。那样具体哪个来举证?当事人在举证的时候又应该注意什么?本文就整理了票据纠纷方面的内容,期望可以帮到有需要的人,现将收拾的内容做如下说明。
1、发生票据纠纷,该由哪个来举证?
《票据法》第九条票据诉讼的举证责任由提出倡导的一方当事人承担。
根据票据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持票人有责任提供诉争票据。该票据的出票、承兑、出货、背书出售涉嫌欺诈、偷盗、胁迫、恐吓、暴力等非法行为的,持票人对持票的合法性应当负责举证。
第十条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与其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提出抗辩,人民法院合并审理票据关系和基础关系的,持票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已经履行了约概念务。
第十一条付款人或者承兑人让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持票人因行使追索权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应当向受理法院提供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宣告破产裁定书或者可以证明付款人或者承兑人破产的其他证据。
第十二条在票据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票据当事人应当在一审人民法院法庭辩论结束以首要条件供证据。因客观缘由不可以在上述举证期限以内提供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以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延长的期限由人民法院依据案件的具体状况决定。
票据当事人在一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隐匿票据、故意有证不举,应当承担相应的诉讼后果。
诉讼当事人依据不同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供汇票、本票、支票等票据,以表明票据类型,无条件支付的委托,肯定的票据金额,付款人名字,付款日期,付款地址,收款人名字,出票地址,出票人签章等。另外,还应提供拒绝证书与其他有关证明。
提供证据,需要注明提供人,单位名字、时间;提交的复制品完整、复印件了解,模糊缺角的不能提供;对复印件,需要注明“已与原件核对无异”,提交的外文书证,需要附送中文译本。
2、票据纠纷管辖如何确定
因票据纠纷提起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票据支付地指凭票据付款的付款人的所在地。这里的票据,指以无条件支付肯定金额为基本效能的有价证券。包含汇票、本票、支票。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