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第三人
民事诉讼中,对别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具备独立请求权,或虽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置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诉讼中的人称为“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对别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具备全部的或部分的独立请求权,或者虽然不具备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置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
第三人有以下特点:
1、参加到别人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第三人是相对于原被告而言,他是加入到其他人的诉讼中。第三人的加入,还以原被告的诉讼已经开始,且尚未终结为条件。
2、第三人在诉讼中具备独立的诉讼地位。第三人既不同于一同诉讼人,又不同于当事人以外的其他诉讼参与人,而是广义当事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在诉讼中,他或者作为第三方当事人,与本诉中的原被告进行诉讼,或者辅助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
3、第三人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这种利害关系主要包含两种情形:一是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使该第三人的利益遭到侵害;二是法院对本诉的处置结果或许会对第三人产生有利或不利的影响。这是第三人与代理人、证人、鉴别人和翻译职员的根本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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