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没抚养孩子的一方总是想采取一次性付清抚养费的方法来解决以后孩子抚养费问题,抚养方能同意如此的方法吗?本文就将一次性付清子女抚养费有哪些风险方面的内容整理出来,现将整理内容作如下说明:
夫妻离婚时,子女抚养费的支付可选择一次性付清,但如日后有如物价上涨、子女患病、遭受意料之外伤害等状况发生,原定数额不足以保持子女孩活和教育等方面开支的,子女都有权需要增加抚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置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建议》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子女的实质需要、爸爸妈妈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质生活质量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率给付。假如离结婚以后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收入无明显增加,而他们收入增加较多的状况下,抚养孩子一方追加抚养费的需要,在孩子的实质需要没增加状况下,一般是不会支持的。
相比每月支付,一次性给清抚养费的做法并不可取,对孩子的伤害也大。譬如,非抚养方一次性给清后,或许会降低责任感,加强了另一方的责任,伤害到孩子的感情。另外,一次性的付清成本一般较大,抚养者或许会挪作他用,孩子真的要用时反而拿不出来。而且,一次性的付清多是由当事双方根据当时的生活质量协议,但以后的生活质量怎么样,原先定下的成本可能不肯定适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置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建议》第十八条规定:子女需要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保持当地实质生活质量的;
因子女患病、上学,实质需要已超越原定数额的;
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当中有明确规定,“抚养费”包含子女孩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成本。法律中 “不可以独立生活的子女” 是指尚在校同意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缘由而没办法保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因此,男方应给付抚养费至孩子可独立生活的法定条件成立时至。
依据有关规定,抚养费一般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率给付,但一般低于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若当初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抚养费数额较小,可以向他们提出增加,双方协商不同可就此事到法院起诉。
抚养费一次性付清有哪些风险,期望本文可以给你一个认可的回话,欢迎大伙浏览,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