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少农村区域或者偏远山区,总是会出现如此一个状况:“男女双方结婚,结婚典礼都办好了,但男女双方最后没登记结婚。”这时给予彩礼的一方总是会需要另一方返还彩礼,关于彩礼问题就比较容易发生纠结。
男女双方因彩礼的问题发生纠纷无非就是由于彩礼是不是需要返还的问题。这个其实不难解决,第一第一步当事人要了解彩礼返还的情形。
当事人请求返还根据风俗给付的彩礼的,假如查明是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一同生活的;
3、结婚以前给付并致使给付生活活困难的。
由此可以了解,只须双方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准时办理结婚典礼也可以需要他们返还彩礼。
虽然《婚姻法司法讲解》第十条第一项规定了“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作为彩礼返还情形,表面上看该规定很明确,简单易操作,但事实上该规定不接地气,没获悉部分经济落后区域,特别是广大农村区域的地方风俗和传统观念,致使该规定在实质操作中出现很多问题。比如在东北区域,特别是在吉林、黑龙江农村区域,总是更重视的是举办结婚典礼,办结婚典礼即为结婚,结结婚以后就开始婚姻生活,至于是不是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无关紧要,甚至有些结婚十几年还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早婚早育现象也很常见。
假如严格的根据当事人是不是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作为决定彩礼是不是返还主要判断依据的话,那样该依据不只违反了公平原则和公序良俗,而且侵有妇女儿童的利益。因此,当事人假如遇见类似的纠纷,建议可以先找个彩礼返还专业的律师咨询一下,商量下看用什么对策可以降低损失,如需帮助在可文章右栏查找适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