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格式合同
1、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定型化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约,他们只能表示全部赞同或者不认可的合同。因此,对于格式合同的非拟定条约的一方当事人而言,要订立格式合同,就需要全部同意合同条件;不然就不订立合同。现实日常的车票、船票、飞机票、保险单、提单、仓单、出版合同等都是格式合同。
2、格式合同的产生及其常见运用是基于肯定的社会经济基础的。一般而言,某一行业垄断的存在、买卖内容的重复性、买卖双方所需要的方便、省时致使了格式合同的存在并很多运用于商事生活范围。
3、格式合同具备下述法律特点:
格式合同的要约向公众发出、并且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期订立该合同的全部条约;
格式合同的条约是单方事先拟定的;
格式合同条约的定型化致使了他们当事人不可以就合同条约进行协商;
格式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
格式合同条约的拟定方一般具备绝对的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而另一方为不特定的、分散的买家。
4、格式合同虽然具备节省买卖的时间、事先分配风险、减少经营本钱等优点,但同时也存在很多弊病。
因为格式合同限制了合同自由原则,格式合同的拟定方可以借助其优越的经济地位,拟定有益于自己、而不利于买家的合同条约。比如,拟定方为自己规定免责条约或者限制责任的条约等。但无论怎么样,格式合同作为社会经济不断进步的产物,势必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法律当然不可以由于格式合同的很多弊病而取消格式合同的存在。因此,不断健全格式合同,规定哪类不利于格式合同条约非拟定方的条约无效、规定条约拟定方的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即是规范格式合同、保护条约非拟定方利益的表现。
2、格式合同与普通合同有什么区别是什么
1、格式合同与普通合同有什么区别
格式合同的要约向公众发出、并且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期订立该合同的全部条约;
格式合同的条约是单方事先拟定的;
格式合同条约的定型化致使了他们当事人不可以就合同条约进行协商;
格式合同条约的拟定方一般具备绝对的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而另一方为不特定的、分散的买家;
在合同讲解上,依据民法典规定,对格式条约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根据一般理解予以讲解。对格式条约有两种以上讲解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约一方的讲解。格式条约和非格式条约不同的,应当使用非格式条约。
2、实践中区别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可注意如下三点:
(1)并不是一方提出、交给他们签署的所有条约都是格式条约
因为前述三方面的特征,格式条约一般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事实上的地位不平等、一方具备垄断地位、独占地位或优势地位时产生。通常来讲,提出合同条约的一方不具备垄断、独占或优势地位,或虽然具备垄断、独占或优势地位,但没借助这一地位,而是给了他们谈判的机会,他们在事实上拥有订立和不订立合同、订立哪种合同条约的选择权,不产生格式合同和格式条约。
(2)是不是格式条约与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方法、办法有要紧关系
一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不与他们进行任何谈判,仅向他们出示合同文本需要其签字,则即便其用的原本是合同范文,也要作格式条约认定和处置;一方提供给他们的原本是为不特定的多数人筹备的格式条约,但在与某人签订合同时允许在其基础上协商修改,则该部分条约不属格式条约。
(3)格式条约需要源于合同一方
对于政府为了规范市场,统一块草、印制,需要当事人在买卖中统一使用的合同,如现在广州产品房预售过程中统一用的房子预售契约,不可以认定为格式合同,而只能作一般合同处置。这种合同严格来讲只反映了政府的意志,没具体反映某一进步商和某一业主的意志,政府是格式条约的提供人,进步商只不过一方当事人,不是格式条约的提供人,因此没有“提供格式条约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他们责任、排除他们主要权利”的问题;这种合同文本一般由政府向进步商供应,由进步商向业主出示、按需要填写,但进步商用该合同是由于政府部门的需要,而非自己自愿,而且进步商和业主的利益一般在合同中得到了较好的平衡,因此,也不可以对进步商施以特别的限制,特别是不可以在合同条约有两种以上讲解时,作出不利于进步商的讲解。“格式条约是当事人为了重复用而预先拟定……”,民法典的规定也说明了不是当事人拟定的条约不是格式条约。当然,格式条约由一方当事人拟定,交由政府审核或备案,不改变其格式条约的性质;合同条约由有关行业公会或上级公司拟定的,符合格式条约构成要件的,仍是格式条约。
以上就是我们为你收拾的内容,对于格式合同,是遭到法律严格规制的,假如加重了非格式方的义务的,是需要尽到说明的,并且格式条约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然是无效的。更多问题可以向华律网的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