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资料应包含什么内容
病历资料分为客观性病历资料和主观性病历资料两类型型:
1、客观性病历资料:
①门诊病历;②住院志;③体温单;④医嘱单;⑤化验单(检验报告);⑥医学影像检查资料;⑦特殊检查赞同书、手术赞同书;⑧手术及麻醉记录单;⑨病理资料;⑩护理记录。
患方可以需要复印;医疗机构有提供复制病历的义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2、主观性病历资料:
①死亡病例讨论记录;②疑难病例讨论记录;③上级医师查房记录;④会诊建议;⑤病程记录。
患方不可以需要复印;但可以需要封存。
病人有复印或者复制客观性病历、封存主观性病历(可以封存病历资料的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的权利;也有妥善保管门诊手册、不能抢夺病历资料的义务,与在复印、复制病历时缴纳工本费的义务。
医疗机构有妥善保管门(急)诊病历(医疗机构建有些门(急)诊档案的)和住院病历的义务。
大夫有自主制作病历的权利;但也有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需要书写病历的义务,不能对病历进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的义务(情节紧急的,由原发证部吊销其执业证书);以正确的方法修改病历中的错字的义务(应当用双划线划在错字上,不能使用刮、粘、涂等办法掩盖或者去除原来的字迹);因抢救急危病人未能准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护职员应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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