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交警可否暂扣汽车
交通警察因采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汽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采集证据;因采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汽车,但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本条赋予交警因采集证据需要而扣留事故汽车的权力,但并未赋予其为解决受害方赔偿款而扣押事故汽车的权力,何况,假如双方没一同请求调解,交警部门也无权调解赔偿争议。
但 《交通事故处置工作规范》第六章调查取证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因检验、鉴别需要扣留事故汽车及其行驶证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手段凭证”,出货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扣留汽车、证件的期限。其表明,扣车的首要条件是“因检验、鉴别需要”。因此,一旦在现场勘查结束将来仍扣留事故汽车,就需要对事故汽车进行检验鉴别,交警以“采集证据”为理由超期扣车的做法是违法的。
在以下情形下,交警可以暂扣机动车:
未悬挂机动车辆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驾照的;
具备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汽车的机动车辆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未根据规定投保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
公路客运汽车或者货运机动车辆超载的;
具备失窃抢嫌疑的;
是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辆的;
非驾驶员拒绝同意罚款处罚的。
2、交通事故交警暂扣汽车有什么时限限制
在交通事故处置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扣交通肇事汽车、嫌疑汽车、汽车牌证和当事人的驾照,但应开具暂扣凭证。因检验、鉴别的需要,暂扣交通肇事汽车、嫌疑汽车、汽车牌证和驾照的期限为20日;需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20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汽车除检验、鉴别外,不能用。检验、鉴别完成后5日内公告当事人领取事故汽车和机动车辆行驶证。对无牌证、达到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违规汽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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