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股是指根据《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类型股份以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类型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收益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遭到限制。优先股一般具备固定收益、先派息、先清偿、权利小等四个特点。
长期以来,国内只有普通股,优先股是盲点,2014年3月2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优先股试点管理方法》。
《方法》明确优先股发行分公开、非公开两种方法,其中公开发行仅限上证50指数成分股、发行优先股回收或吸并其他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回购普通股等三类状况。
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独立性、内控完善、近期3年连续盈利、近期3年分红状况符合监管规定、会计合规、募资作用与功效合规;2、发行优先股规模低于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集资额低于发行前净资产的50%,3、近期三个会计年度达成的每年平均可分配收益须不少于优先股一年的股息。不然,仅可以非公开发行方法发行优先股。
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仅须符合合法规范经营、公司治理机制完善、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需要.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在证券交易平台上市买卖,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在证券交易平台出售;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在全国股转系统出售,出售买卖范围仅限合格投资者,且股东数目不能超越200人。
合格投资者的范围包含:经有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含银行、券商、基金、信托、保险等;上述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项目;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达到500万元的企业法人;实缴出资额达到500万元的合伙企业;QFII、RQFII,及符合规定的境外策略投资者;名下各类金筹资产总额达到5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同时,发行企业的董事、高管职员及其配偶被排除在合格投资者范围以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