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见债权债务纠纷时,大家该用什么样的方法来解决呢?有什么渠道可以解决债务纠纷呢?请大伙阅读下面的文章知道有关债务纠纷的常识。
怎么样处置债务纠纷
1、和解法。
协商和解是指债权债务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直接进行协商或邀请第三人从中斡旋,解决纠纷。债权到期或马上到期时,债务人暂无能力偿还债务但有还款诚意的,债权人可以就履行债务的期限、方法、数额等同债务人进行磋商,敦促债务人履行债务或签订还款协议。假如该债权有抵押担保或者有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债权人可与抵押人或者保证人进行协商,使抵押人以足额的抵押资产抵偿债务,或者由保证人来代偿债务。
2、调解法。
可向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调解申请。依据司法部颁布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申请调解应当拥有下列条件:
l、有明确的被申请调解人,如公民、法人等的基本状况。
2、有具体的调解需要,如需要被申请人履行还款义务等。
3、有提出调解申请的事实依据,如借款合同、担保协议等。
4、该纠纷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受理范围。经调解达成共识后,债务人应按约履行义务,不能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对于签订协议后债务人又反悔或部分反悔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他们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3、仲裁法。
依据国内仲裁法的规定,仲裁统一实行或裁或审、一裁终局规范,同诉讼的两审终审制相比,仲裁更有益于当事人之间飞速解决纠纷。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向仲裁机
构递交仲裁协议、申请书及副本。申请书要详细载明当事人的名字、性别、年龄、职业等状况及事实理由。通过仲裁方法解决债务纠纷,具备较强的保密性,当事人之间大多没激烈的对抗性。另外,申请仲裁的成本一般比提起诉讼的成本低。
4、诉讼法。
债务纠纷诉讼就是打民事官司。对一些较为复杂、他们当事人较难应对或者通过其他渠道非常难解决的案件,债权人就可选择诉讼程序来解决。诉讼的优势表目前:
1、法院处置债务纠纷是最后的、具备强制实行力的解决方法。
2、诉讼时限受法律的严格限制。
国内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在收到公民的民事起诉状或口头起诉立案后,民事案件的第一审审理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状况也可延长6个月;不服第一审判决的,当事人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第一审裁定的,当事人须在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民事案件的二审审理期限为3个月。法院判决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5、申请支付令法。
国内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察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假如债务人在规定日期内不自觉履行义务,又不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实行。
6、申请先予实行法。
先予实行是人民法院在某些案件作出判决以前,为解决原告目前的生活等困难,先向被告实行肯定财物的临时手段。国内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实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成本的;追索劳动报酬的;因状况紧急切需要要先予实行的。”
申请先予实行应拥有下列条件:
1、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一定;
2、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对待给付的义务,只存在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另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
3、行使权利的紧迫性,即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急切需要达成其权利,如不达成必然严重干扰其生活或生产;
4、须有当事人的申请;
5、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7、申办强制实行公证法。
强制实行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经审察核实觉得无疑议的,对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并依法赋予其强制实行效力。使用这种方法,使债权人省去了复杂的诉讼过程,节省了诉讼成本,不失为一种方便而高效的讨债办法。当事人申办有强制实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提供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是法人的要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要提供本人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需要赋予强制实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如还款协议、借据等;有关经济担保的文件,如抵押协议、担保书等;其他有关材料,如债务人的资金和偿还能力证明;需要赋予强制实行效力,债权人要提供借款人未按期归还借款的证明。
8、优先受偿权法。
按国内担保法的规定,债务人或第三人可以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动产抵押或质押,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以抵押或质押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譬如,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中的义务人,不支付保管费、加工费或运输成本的,权利人即可以留置保管、加工或运输的财物,拍卖或变卖优先受偿。
9、保证人优先追偿权法。
指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有向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在通常情况下,保证人只有在清偿了其担保的债权后,才可向债务人倡导追偿权。但在特殊状况下,保证人也可以预先行使追偿权。国内担保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法律之所以作如此的规定,是由于在这样的情况下,保证人仍对债权人负有保障清偿的义务。假如保证人不预先追偿,等破产财产被分割完毕后,就会失去追偿对象,导致没办法弥补的损失。
10、代位追偿法。
所谓债权人的代位追偿权,通俗地说就是债权人以我们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国内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导致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我们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的发生须拥有以下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2、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我们的权利;
4、债务人怠于行使我们的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有不可以达成的危险,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