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养孩子一般大家只能想到领养孤儿,不过目前不少领养的孩子并非孤儿。领养别人孩子总是是双方签订领养协议,但应该注意,协议并非领养的法定成立条件,需要进行领养登记才能,同时可以防止不少纠纷。
收留关系当事人想订立收留协议的,可以订立收留协议。法律并不强制规定要订立收留协议,收留协议要书面订立,最好办理收留公证,但不可以用订立收留协议的方法取代收留登记。
也就是说,领养孩子要以登记为准。协议只不过双方的约定,在法律上没形成收留和领养的关系,收留孩子要符合有关的条件,之后还需要筹备好一些材料到当地民政部门申请:
1、收留人应该筹备材料,提交收留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收留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留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情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留人的能力等状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觉得不应当收留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2、到收留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1)涉及到中国大陆公民与中国大陆公民的收留登记,由孩子户口源头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
(2)涉及到港、澳、台、华侨与中国大陆公民的收留登记由地级市民政部门办理;
(3)涉外的收留登记,由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民政部门或经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级市的民政部门办理。
当然并非说领养协议没用途,收留别人孩子之前最好双方先经过协议一致,签订收留协议书。然后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如此才能保证领养关系遭到法律保护。对有关问题不熟知的话或者由此发生纠纷的,建议可以找个收留孩子专业的律师咨询求助,如有需要可在文章右栏查找适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