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在继承房地产的过程中,不少继承人都想当然以为只须办理了遗嘱公证就能顺利的完成房地产的过户了。但房子继承会随政策的变化而有所不同,此时就需要继承有关人需要知道最新的政策法规。
在过去,有遗嘱的状况下办理房子继承的,一般有以下程序:
1、拿着房子权属人的死亡证明书、合法机关出具的合法继承人名单证明,与原房子权属人立有些遗嘱到当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手续,缴纳公证费。
2、拿着房产权证、继承公证书、房子测绘等证明到房产买卖中心申请继承登记手续,填写《房产产权登记申请书》,办理继承过户流程。
但在2016年7月,司法部发布了关于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地产登记管理中加大公证的联合公告》的公告,这意味着推行了20余年的《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地产登记管理中加大公证的联合公告》废止,日后在房地产继承、房地产赠与等房地产所有权转移的状况已无强制公证的需要。以后当事人可以选择公证,也可以在全部继承人之间协商一致的状况下,自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房子过户登记,即“协商继承”,当然,也可以拿着遗嘱去进行不动产登记。
那样根据新的规定,假如老生活前留下了遗嘱,老人过世后,子女拿着遗嘱直接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便可以。
对此,也不可以简单的来判断好与坏,毕竟涉及到房子财产总是遭到其他本来有继承权但因遗嘱而得不到房子的人的阻拦,而且遗嘱也可以书写多份,不同形式遗嘱的效力也有所不同,不动产登记机构同样要对遗嘱效力进行确认,遗嘱是不是是老人自己写的?是否我们的意思表示?是老人留下的最后一份遗嘱吗?对于这类,不动产登记机构同样没能力审核。
现在关于《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地产登记管理中加大公证的联合公告》的废止是第一步,下面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当事人在此时假如遇见房子继承问题发生纠纷的,最好还以找个遗嘱继承方面的专业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