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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新规企业之间临时借贷合同有效

www.zhongyugd.com 2024-05-27 公司经营

最高院:企业之间的临时借贷合同有效。这突破了原最高院司法讲解企业间借贷无效的规定。

目前商事审判中应该注意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

伴随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经济生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商事纠纷案件中也有所体现。伴随国内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有关民商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的颁布和修改也在持续进行,商事审判范围中的新状况和新问题不断出现。下面,我仅就目前商事审判工作中反映较多的法律适用问题,谈什么时间建议。

1、关于担保物权的达成问题

1. 关于达成担保物权案件的审察问题。人民法院对于担保物权达成案件的审察,在性质上,是“形式审察”,主要审察担保物权达成的条件是不是收获,包含担保物权是不是有效成立、主债务履行期是不是届满、担保物权的达成是不是遭到限制等。经审察后发现存在民事权益争议的,应驳回申请人的申请,并告知其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被申请人提出异议且提供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应进行综合判断。假如被申请人仅笼统提出或表示异议,但未提供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其异议,以预防被申请人滥用异议权。被申请人提出合理异议,经审察成立的,可驳回申请人的申请,并告知申请人通过诉讼程序予以解决。在审察中,人民法院觉得确有必要进行听证的,可依职权启动听证程序,公告申请人、被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到庭同意询问。担保物权的达成程序是特别程序,不适用调解,假如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审察过程中自愿和解,可由申请人提出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2.关于担保权利并存的问题。人保和物保并存的担保权人申请达成担保物权的,应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置,但应注意审察当事人对物保和人保的达成顺序有无特别约定,假如达成担保物权的申请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不符的,应裁定驳回申请。对于同一财产上设有多个担保物权的,如登记在先的担保物权尚未达成,后顺位的担保物权人申请达成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支持,但应当以保障先顺位的担保物权为首要条件。

担保物权的达成程序是一项全新的规范,因立法较为原则,实践中遇见问题在所难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研究拟定相应的司法讲解,在司法讲解颁布之前,大家鼓励各地法院积极探索,先行先试,防止对该类案件不予受理或拒绝受理的情形发生,以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2、关于企业间借贷的问题

1. 关于借款合同效力。近年来,各地法院对民间借贷的问题反映比较突出。但严格说,民间借贷并非法律定义。对“民间借贷”这一定义的范围,司法部门与行政监管部门的理解并不同。根据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建议》中的规定,此类案件是指自然人之间的借贷纠纷、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与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而金融监管部门所学会的规范是,凡商业银行金融借贷以外的借款合同纠纷均是民间借贷。其中,既包含自然人之间的生活消费性借贷,也包含企业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就企业间的借贷而言,既包含拥有金融从业资质的小贷公司、典当公司等非银行机构与企业间的借贷,也包含不拥有金融从业资质的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行为。在商事审判中,对于企业间借贷,应当不同认定不同借贷行为的性质与效力。对不拥有从事金融业务资质,但实质经营放贷业务、以放贷收益作为企业主要收益来源的,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在无效后果的处置上,因借贷双方对此均有过错,借款人不应当据此获得额外收益。依据公平原则,借款人在返还借款本金的同时,应当参照当地的同期相同种类贷款平均利率的规范,同时返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对不拥有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如提供资金的一方并不是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不是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2.关于利息保护的规范及偿还顺序。借贷双方对借款期限内的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约定的利率不能超越借贷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相同种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的约定不明的,可以参考当事人之间的买卖习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相同种类贷款基准利率或者当地同期民间借贷的平均利率水平确定。借贷双方对本金与利息的偿还顺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约定的,根据先息后本的顺序计算。借贷双方既约定了逾期还款的违约金,又约定了逾期利率的,借款人可以同时倡导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但总额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相同种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为限。借款人向小额贷款公司、典当公司借款,在合同约定的利息以外,同时约定了其他合理成本的,应予保护,但总额一般也应以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相同种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为限。

伴随国内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的推进,以后央行可能不再公布贷款基准利率。在此背景下,大家以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作为利率保护上限的司法政策,也将做出调整。鉴于各地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较多,这里能否考虑以当地不同商业银行之间同期相同种类贷款的平均利率作为四倍的参照值,可进一步研究论证。

3、关于公司法中的法每人格不承认问题

1. 关于适用条件。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为适用公司法每人格不承认规范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应予强调的是,法每人格独立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人格不承认是公司规范的例外。因此,要从严学会法每人格不承认规范的适用条件。在程序上,适使用方法每人格不承认规范应当以当事人倡导为首要条件,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适用。在实体上,须同时拥有公司法第二十条所规定的主体要件、行为要件和结果要件,防止因滥用该规范而动摇法每人格独立原则的基石。

2. 关于人格混同的认定与举证责任的分配。股东与公司存在财产混同、业务混同、人事混同、住所混同情形的,可以认定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对上述事实,应当由公司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但一人公司除外。公司债权人可以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但因公司经营状况的证据由公司学会而没办法进一步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进一步证明是不是存在滥使用方法每人格行为的举证责任由公司或股东承担。

3. 关于法每人格的逆向不承认与横向不承认。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法每人格不承认规范的适用对象仅限于公司股东。但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公司与股东人格不分,由此致使股东的债权人需要公司对股东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与因关联公司之间人格不分,致使公司债权人需要该企业的关联公司也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对于这类案件,能否适用公司人格不承认规范,存存在争议。在学理上,因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逃避债务,进而由股东为公司之债负连带责任的模式,被叫做法每人格的顺向不承认。股东的债权人诉请公司对其股东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与企业的债权人诉请该企业的关联公司对该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则被叫做法每人格的逆向不承认或横向不承认。严格地说,只有顺向不承认的模式才符合公司法第二十条所规定的适使用方法每人格不承认的条件,但逆向不承认或横向不承认是不是适用公司法第二十条所规定的法每人格不承认规范的法理,可在以后审判实践中进一步研究总结。

4、关于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分类问题

现行破产法规范下,破产管理人的指定原则上采取随机方法。但实践表明,完全随机地在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管理人,并不是均有益于破产案件的审理。从审判实践需要出发,有必要探索对管理人的分类管理规范。具体而言,在随机指定的首要条件下,可以参考专业能力、职业操守、勤勉程度、履职状况等考核指标,确定管理人的等级; 与此相对应,可以参考案件复杂程度和标的额的大小,将破产案件分为重大复杂破产案件、普通破产案件、小额破产案件等类别,据此确定不同管理人的不同办案资质。如此既能使职业能力尚难以满足破产管理工作需要的管理人通过办理一些案情简单、财产较少的小额破产案件来积累经验,同时也对办理重大复杂破产案件的管理人提出了更高需要。除此之外,还要打造公开透明的角逐机制,综合管理人队伍的专业性和流动性等原因,对管理人实行晋级和降级管理。从已有些地办法院实践看,管理人的分级管理有益于促进管理人队伍的专业化,有益于改进和健全管理人队伍的管理和监督机制,有益于提升管理人规范的运行效能,值得推广。

Tags: 债权债务 公司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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