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辩论应按什么顺序进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法庭辩论应按下列顺序进行: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互相辩论。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审判长宣布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后,先由原告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陈述我们的建议。原告陈述后,原告有代理人的,由其代理人对原告的发言作补充或者进一步说明,以便更好地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不到庭的,可由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完毕,由被告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发言,并针对原告的发言进行答辩。被告有诉讼代理人的,在被告发言完毕后,其诉讼代理人对被告的发言作补充或者进一步说明,以便更好地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被告不到庭的,可由其诉讼代理人进行发言和答辩。
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原、被告发言、答辩后,法庭应当让第三人发言或者答辩,让他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与原、被告的发言、答辩,提源于己的建议。第三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由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4、互相辩论。经过上述法庭辩论顺序后,审判员应当让双方当事人、第三人就本案的问题互相向他们发问,辩驳他们的倡导并讲解我们的建议。审判职员在当事人互相辩论时,应当使辩论集中在案件需要解决的问题上,必要时,可以对当事人进行启发、引导,审判职员需要公平地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权利。当事人不能滥用辩论权利,无理狡辩,互相争吵,甚至哄闹滋事。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时,都有陈述最后建议的权利。因此,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根据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建议,以充分保证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读者假如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忙,欢迎到华律网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