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时间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1、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
2、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了解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首要条件出。
3、提醒:被申请回避的职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不是回避的决定前,应当中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手段的除外。
当事人只须在限定时间内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被申请回避的职员即应暂时停止审理或参与本案的工作,以待人民法院作出是不是回避的决定。但也不可以以偏概全,有些案件正需要采取紧急手段,若因当事人申请回避而停止实行职务,必然给案件的审理和实行带来很难弥补的损失。在这样的情况下,被申请回避的职员,仍应准时采取手段,但本案其他工作需要中止。譬如有些财产案件,当事人要转移争议的标的物,急切需要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手段,即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审判职员仍应履行职责,飞速果断地采取手段。
2、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原因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审判职员、书记员、翻译职员、鉴别人和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本案的当事人,包含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当事人是实体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只能以当事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而不可以以当事人和办案职员的双重身份出现,所以需要回避。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是指本案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的配偶、爸爸妈妈、子女、兄弟姐妹、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孙子女、外孙子女。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所谓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是指案件的处置结果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到审判职员自己的利益。这种利害关系,既可能是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会是事实上的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其他关系,指除上述关系以外的其他关系。譬如,与当事私交甚笃的同学、朋友或与当事人积怨非常深的仇人、对手,等等。这类关系,只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就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