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军婚诉讼问题具备肯定的代表性,正确处置好这一问题能够帮助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提升部队的战斗力。因为军人身份的特殊性,其离婚诉讼管辖与普通离婚诉讼管辖有所不同,不可以简单的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常常居住地不同的,由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拟定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建议》第11条对军人离婚诉讼管辖又作出了详细规定,将军人分为文职军人和非文职军人,并以此来区别军人离婚诉讼的地域管辖。大致可分为以下四种状况:第一,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的,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常常居住地不同的,由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文职军人的,即军队文职干部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常常居住地不同的,由常常居住地管辖。第四,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非文职军人,即现役军人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普法网 > 律师入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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