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能否向法院申请直接强制实行债务人的到期债权?
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建议》第300条规定:
1、被实行人不可以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实行人的申请,公告该第三人向申请实行人履行债务。
2、该第三人对债务没异议但又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实行。
这条规定为法院强制实行被实行人的到期债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2、申请人请求法院直接强制实行被实行人的到期债权的条件:
依据这一规定,申请人请求法院直接强制实行被实行人的到期债权需要拥有以下条件:
(1)要有被实行人不可以清偿债务的情形。“不可以清偿债务”是指被实行人因为某种缘由,在接到法院实行公告后暂时缺少偿还能力,或者暂时只能具备部分偿还能力。
(2)被实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即被实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已到履行期限的达成债权,第三人负有根据法院规定或有关约定向被实行人清偿债务的义务。不到期的债权,人民法院不可以实行。债权有部分到期,部分不到期的,只能对到期部分予以实行。对履行期限不清楚的债权,因为《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需要债务人履行义务,因此,这种债权也应按到期债权对待,但应当给予第三人必要的筹备时间。
(3)第三人对到期债务没异议,而且在人民法院公告指定的期限内没履行。若第三人对债务关系持有虚假或者被实行人有违约责任等实质性方面的异议,则应当在法院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书面提出。第三人假如对到期的债权债务关系没异议,仅提出与申请人之间无债务关系或者仅对实行程序等非实质性方面持有建议,则不影响人民法院推行强制实行手段。若被实行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虽已到期,但尚未结算的,可在结算后双方无争议的状况下予以实行。
(4)被实行人未向第三人倡导该到期债权。假如被实行人与第三人之间已就此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诉讼或仲裁,则不可以直接强制实行。
(5)申请实行人对被实行人的到期债权要向人民法院提出实行申请。
综上所述,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实行债务人的到期债权的申请,并提供债务人对第三方享有到期债权的证据材料或主要线索,由受理法院依法予以审察认同后,发出帮助实行公告书,公告第三方将债务人的到期债权转移给申请实行人。假如第三方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提出有效的书面异议,又未按法院的公告履行债务,则由法院就该项债权直接对第三方予以强制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