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案例剖析
被告人杨守成,男,一九七○年9月11日生,汉族,农民,初中肄业,住本县城关镇北关村六组,因涉嫌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于一九九八年3月12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取保候审,目前家。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于一九九八年5月18日以被告人杨守成犯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一九九八年6月5日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云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守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九九八年2月至3月上旬,镇平“超霸影视城”录像厅放映员杨守成先后多次播放“男性的性外遇”淫秽影碟,其行为已构成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守成对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一九九八年2月底至3月上旬,被告人杨守成在担任“超霸影视城”录像厅放映员时,为了增加营业收入,先后多次播放“男性的性外遇”淫秽影碟,观众最多时达30余人。
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被告人杨守成所供述的“我在超霸影视城放录像,3月11日夜,我放的是男性的性外遇,以前也放过两次,放这种片子观海量,录像厅买卖就好,我收入也多些”与证人赵建、时旬、杨中高、杜奇等人作证在超霸影视城看男性的性外遇录像的情节相一致,且有南阳公安局淫秽物品审察鉴别书在卷为证。本案事实了解,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觉得,被告人杨守成以牟利为目的,采取播放淫秽影碟的方法,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守成犯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的罪名不可以成立,不予支持。被告人杨守成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定制作、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被告人杨守成归案发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维护好的社会秩序,净化社会风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守成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2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