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劳动者跟公司方面签协议的时候,就里面的内容大多数是通过双方谈下来后确定的,譬如说薪资多少、劳动期限多长等。因为合同内容大多靠两方协商,不少公司借助这个优势,在跟劳动者确定合同时,会说明那种情况下,公司可以辞掉人。
事实上,劳动合同虽然是由劳动者跟用人单位自由协商确定下来的,但就说到到的内容都需要符合法律上的规定。就薪资标准、试用期期限等都需要根据有关劳动法的规定确定,而公司就自行约定合同解除条件的是不可以随便的。
在劳动合同中,无论是哪一方,都不可以随便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如果是在劳动合同中自行约定解除条件的,该约定就是无效的,不具备约束力。而且,用人单位不能违反法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即便劳动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其他解除条件的也是无效的。就是说即便劳动者真达到用人单位所说的可以辞退的状况,那样用人单位也是不可以就此辞掉他们的。
依据国内法律上的规定,日常发生以下几种状况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公司跟劳动者两方协商一致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紧急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规范的;
紧急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导致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打造劳动关系,对完本钱单位的工作任务导致严重干扰,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劳动者有欺诈等情形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公告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薪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可以从事原工作,也不可以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可以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职位,仍不可以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没办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共识的。
4、用人单位发生经济性裁员,可解除合同。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职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状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建议后,裁减职员策略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职员。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生产经营发生紧急困难的;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改革或者经营方法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职员的;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没办法履行的。
如果是被公司无故辞退,他们既不按规定时间辞退,也没拿任何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可积极追讨。实践中,一般是先跟公司协商看看,不过与公司协商下来的结果总是还是吃亏的多,所以建议劳动者可以走投诉啊、仲裁等方法维权,或者这类都不可以的,最后得诉讼的话要有足够证据的,还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法维权。要需要适合的律师帮忙的,点击右边可找个劳动法专业的律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