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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讲解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司法讲解规范公证债权文书实行

www.xiubiku.com 2024-05-30 刑事辩护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实行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共25条,将于2018年十月1日起实行。
对债权文书赋予强制实行效力的公证,简称“赋强公证”。经“赋强公证”的债权文书,可以不经诉讼直接成为人民法院的实行依据。近年来,全国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债权文书数目持续增长,进入实行程序的案件呈现出逐年递增的态势。为确保人民法院依法实行公证债权文书,进一步发挥赋强公证在纠纷预防方面的功能,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充分调查论证,在与立法机构及司法行政部门反复交流并多方征求建议基础上,最后颁布《规定》。
《规定》对有关公证债权文书实行案件的实行依据怎么样把握、申请实行期间怎么样计算、实行内容怎么样确定、错误怎么样救济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规定》对公证债权文书的实行依据进行了明确,即实行依据为公证债权文书。鉴于实行证书是在长期实践中探索形成的,且在核实债务履行状况方面起到积极推动作用,故《规定》同时明确,债权人在申请实行时应一并提交实行证书,作为证明履行状况等内容的证据。
《规定》明确了公证债权文书作为实行依据应当拥有的内容,与立案受理的基本要件需要。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证债权文书,严禁“当立不立”“应执未执”,确保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妥善实行,支持公证机构对债权文书办理赋强公证;对于存在不能经公证赋予强制实行效力、未载明债务人同意强制实行的承诺与权利义务主体或者给付内容不清楚等情形的实行依据,通过不予受理、驳回实行申请,杜绝不规范甚至不真实、违法的公证债权文书随便进入实行程序。
《规定》明确申请实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期间起算与时效中断情形,督促债权人准时行使权利;纠正实践偏差,明确人民法院依据实行依据即公证债权文书,并结合申请实行人的申请,确定给付内容,据此发出实行公告开始实行;因民间借贷形成的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利率超越人民法院根据法律、司法讲解规定应予支持的上限的,人民法院依职权审察,对超越部分不纳入实行范围。
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救济渠道设置较为笼统、裁量标准不统一等问题,《规定》根据有关公证程序的法律规定,对可以申请不予实行的紧急违反法定公证程序的情形作了列举式规定。除此之外,实行公证债权文书违背公序良俗的,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审察认定,并裁定不予实行。同时明确规定了不予实行的申请、审察与认定程序,填补了规则空白。
《规定》设置了完整的救济路径:第一,对于没办法进入实行程序的公证债权文书,包含被裁定不予受理、驳回实行申请,与公证机构决定不予出具实行证书等情形,当事人可以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提起诉讼;第二,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实行后,当事人可以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提起诉讼;第三,存在特定实体争议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直接提起诉讼。针对实体争议诉讼,《规定》对实行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衔接进行了合理安排。特别是为确保公证债权文书依法实行,预防债务人滥用诉权妨碍实行程序,《规定》对债务人提起诉讼的时间、情形都作了明确限制,且在判决不予实行之前,公证债权文书实行程序不停止。

Tags: 法律知识 刑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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