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人在孕期、产期或者哺乳期的时候,都是遭到劳动法的保护的,假如公司将女人辞退,是要根据有关的法律条例对女人进行补偿的。
当公司违法解除怀孕期间的职员劳动合同,职员有两种维权策略:
第一种,职员可以需要继续履行合同,并且支付薪资损失到合同再继续履行时。若在案件处置过程中劳动合同到期,则仲裁或法院会撤消用人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认定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并会需要用人单位支付到劳动合同终止之日的薪资和经济补偿金(该补偿金应为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08以前工作的年限不计算,从08年开始计算)。
第二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规定: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能根据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不能”就是强制性规定,不可违反。如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怀孕女工的劳动合同,劳动者需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该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劳动者不想继续在本单位工作的,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若职员不需要继续履行合同,需要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用人单位则应按每工作一年支付两个月薪资的规范支付。至于职员选择那一种方法,取决于职员未履行完的劳动合同期的长短及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长短,若职员未履行完的合同期较长,但工作年限较短,第一种方法能较好维护权益。若工作年限较长,因违法解除按工作年限的双倍赔偿,第二种方法综合下来能较好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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