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签订的经济合同效力、法律后果及产生纠纷后诉讼主体问题
1、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
A、合同效力:分公司虽然不拥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登记,获得了营业执照,拥有了经营经格,可以以我们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但一般要在企业的授权范围内进行,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会由于是分公司签订的合同而认定无效。
当然,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在与分公司签订合同之时,第三人可以需要加盖公司印章,或在合同未履行前,需要公司进行追认。。另外,分公司以我们的名义对外签订的保证合同因无效。
B、法律后果:公司法第31条“分公司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但在司法实践中,第三人选择由分公司承担或公司承担或分公司与公司一同承担。法理依据:由于分公司具备肯定的团体财产,构成肯定的责任能力,但其财产并不完全独立,其责任能力不完整,故一般由其上级法人承担补充责任。
C、诉讼主体:分公司虽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但是民事诉讼法上的其他组织,故可以单独作为原告或被告作为诉讼当事人。在司法实践中,为便于实行,第三人可以将公司与分公司列为一同被告。
2、无营业执照的分公司
A、分公司在没领取营业执照前从事经营活动是违反公司法的规定的,因此,分公司没领取营业执照而从事经营,系非法经营,不拥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其所签定的合同依据有关法律行为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当然是无效的。
B、法律后果:无效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则应由设立它的公司承担,但与分公司签定合同的第三人了解或者应当了解这样的情况的,公司可以参考该第三人的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C、诉讼主体:依据民事诉讼法,不是其他组织,不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分公司不可以作为原告行使民事诉讼权利,须有公司作为原告参与诉讼,行使合同当事人权利。司法实践中,第三人可选择将公司作为被告或分公司及公司作为一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