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不可以胜任本职位工作,经由培训后仍然不可以胜任的,可以支付一个月薪资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调整其工作职位,这是劳动合同法明文规定的,但在实质日常,存在着企业随便调整职工工作职位的情形,什么状况不可以成为企业单方调岗的原因?律图我们整理了有关内容,详细情况请看下文。
1、部门取消能否成为企业单方调岗的合法理由?
不可以。不少企业觉得,部门取消所致使的职位消失,应是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企业不仅能够单方调岗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事实上却并不是这样。第一,部门取消需要确实是企业因为外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做出的调整决定,而非变相裁员的借口,对此,实务中一般从严学会。第二,即使是对符合“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致使的部门取消,企业要对职员进行调岗,也需要经过和职员协商并达成一致建议,不然,企业无权调岗。
2、企业能否以“末位淘汰”证明职员不可以胜任工作?
不可以。末位淘汰制是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采取的一种管理方法,但,《劳动合同法》推行将来,不论是在企业规章规范里还是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规定或者与职员约定以末位淘汰的结果对职员推行单方调岗,或解除劳动合同都是违法的,对双方不具备约束力。由于,用人单位绩效考核中排名末位的职员并可能不是不可以胜任工作的,因此,用人单位想要单方调岗,还需要拿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职员确实不可以胜任工作。
3、职员职位发生变更时,调岗可否同时调薪?
假如劳动合同或规章规范中明确了“薪随岗变”的原则,且企业具备相应的职位体系和薪资对应标准,则企业可以参考新职位所对应的薪资标准确定职员的薪酬待遇;但,假如企业的规章规范和劳动合同中均无上述规定,则调岗后的薪资标准就应当与职员协商确定,而不可以由企业单方决定。
4、企业单方调岗后,劳动者未提出任何异议,在新职位工作1个月后又需要调回原来的职位,企业可以拒绝吗?
可以。《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变更的形式采取严格的书面变更规范,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使用方法律问题的讲解》在这方面做了肯定的变通,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使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质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越一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使用书面形式为由倡导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虽然劳动合同的变更未使用书面形式,但变更后的合同实质履行超越1个月的,该变更即具备法律效力,一方反悔的,另一方可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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