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专利权作为一项权利也是可以设立质押的,但专利权设立质押需要满足肯定的条件。那样,专利权质押,质物应该拥有什么条件呢?详细情况请阅读下文。
用以出质的专利权应拥有以下条件:
1、专利权需要有效。专利权具备时间性,而为了保障债权达成,需要保证质物是无可争议的有效专利。证明专利权有效的文件包含专利证书、年费缴纳凭证、专利登记簿等。《专利权质押登记方法》规定如下:
第十二条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经审察合格的,国家常识产权局在专利登记簿上予以登记,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登记公告书》。质权自国家常识产权局登记时设立。
经审察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常识产权局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不予登记公告书》:
出质人与专利登记簿记载的专利权人不同的;
专利权已终止或者已被宣告无效的;
专利申请尚未被授与专利权的;
专利权处于年费缴纳滞纳期的;
专利权已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
因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手段,专利权的质押手续被中止办理的;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超越专利权有效期的;
质押合同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专利权归质权人所有些;
质押合同不符合本方法第九条规定的;
以共有专利权出质但未获得全体共有人赞同的;
专利权已被申请质押登记且处于质押期间的;
其他应当不予登记的情形。
2、作为质物的是专利权中可出售的财产权,即因获得专利权而产生的具备经济内容的权利,系指独占权和由此派生的许可权、出售权、标记权等。在债权未受清偿前,出质人应用其出质权利的全部来担保债权的达成。专利申请权虽然是获得专利权的首要条件,依法可以出售,但其明显的法律上的不确定性,使之不可以作为一种具备法律效力的财产权,因而不可以将专利申请权作为质物进行质押。
3、出质人需要是合法专利权人。
认定出质人是不是“合法”的规范就是看其有效证件与专利文档所记载的内容是不是一致。《专利权质押合同管理暂行方法》第8条规定:“出质人非专利文档所记载的专利权人或者非全部专利权人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将不予登记。假如一项专利有两个以上的一同专利权人,则出质人应为全体专利权人。假如得不到全体专利权人的一同认同,也不可以将专利权进行质押。
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外国人出质专利权时,须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办理登记时,要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出质人和质权人假如对合同签订或专利事务不太知道,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办理登记时,不只要根据《专利权质押合同管理暂行方法》规定提交出质人的合法身份证明,还要有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以上就是律图我们收拾的关于专利权质押,质物应拥有什么条件的有关法律知识,期望能为你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