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普法网

普法网

普法网 > 律师入门 >

离婚调解的程序有什么?

www.anqinghui.com 2024-05-30 婚姻家庭

离婚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因为其发生在诉讼过程中,所以也叫诉讼内调解。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据此,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即便起诉前已经婚姻登记机关、街道组织调解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仍应进行调解。

在进行调解时,审判职员需要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对双方进行说服教育工作,宣传法律、政策和伦理道德,对有过错的一方进行批评,对无过错的一方进行疏导。调解开始后,应第一做好调和工作。感情尚未破裂,但双方不可以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准时判决不准离婚;双方感情确己破裂,没和好可能的,则应做好调解离婚的工作,当事人不可以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准时判决准予离婚。

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并非指当事人非同意调解不可。对离婚当事人进行调解,也需要坚持自愿和合法的原则。一方面,需要双方当事人自愿同意调解,而不可以强迫当事人同意调解;其次,所达成的协议内容需要是经说服教育并由当事人民主协商的结果。

在诉讼过程中进行调解,有益于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思想指导工作,妥善、慎重地处置离婚案件。而且对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当事人一般想实行,这不只有效预防了纠纷的进一步恶化,也降低了法院的实行工作。

人民法院在调解时需要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同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要分清双方的是非责任。必要时可与当地的基层组织、有关单位密符合作,一同进行说服教育工作,以促进当事人互谅互让,促成和好或达成离婚协议。

调解有三种结果:

第一,调解后双方当事人和好,原告撤诉,诉讼结束;

第二,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人民法院按协议制作离婚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婚姻关系自此解除;

第三,调解无效,应立即进入下一诉讼程序。

Tags: 婚姻家庭 离婚

热点排行
热门推荐
热门城市
安徽 北京 北海 长春 长沙 成都 大连 东莞 大理 福建 福州 广东 广西 贵州 贵阳 广州 河北 河南 湖北 湖南 海南 合肥 杭州 吉林 江苏 江西 昆明律师 辽宁 兰州 宁夏 南京 南宁 青海 上海 山西 山东 四川 陕西 沈阳 苏州 深圳 天津 唐山 无锡 威海 武汉 厦门 西安 云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