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因为其发生在诉讼过程中,所以也叫诉讼内调解。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据此,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即便起诉前已经婚姻登记机关、街道组织调解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仍应进行调解。
在进行调解时,审判职员需要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对双方进行说服教育工作,宣传法律、政策和伦理道德,对有过错的一方进行批评,对无过错的一方进行疏导。调解开始后,应第一做好调和工作。感情尚未破裂,但双方不可以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准时判决不准离婚;双方感情确己破裂,没和好可能的,则应做好调解离婚的工作,当事人不可以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准时判决准予离婚。
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并非指当事人非同意调解不可。对离婚当事人进行调解,也需要坚持自愿和合法的原则。一方面,需要双方当事人自愿同意调解,而不可以强迫当事人同意调解;其次,所达成的协议内容需要是经说服教育并由当事人民主协商的结果。
在诉讼过程中进行调解,有益于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思想指导工作,妥善、慎重地处置离婚案件。而且对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当事人一般想实行,这不只有效预防了纠纷的进一步恶化,也降低了法院的实行工作。
人民法院在调解时需要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同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要分清双方的是非责任。必要时可与当地的基层组织、有关单位密符合作,一同进行说服教育工作,以促进当事人互谅互让,促成和好或达成离婚协议。
调解有三种结果:
第一,调解后双方当事人和好,原告撤诉,诉讼结束;
第二,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人民法院按协议制作离婚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婚姻关系自此解除;
第三,调解无效,应立即进入下一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