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离婚的时候,或许会涉及到离婚损害赔偿,但更不是说任何状况下都可以需要进行离婚损害赔偿的。同时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还需要一些条件,到底如此的条件是如何了呢?律图我们将在下文中为你介绍。
离婚损害赔偿导致离婚损害赔偿,既能够侵害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也可以侵害婚姻当事人的人身权。表目前侵害财产权上,主要有将夫妻一同财产用作第三者的供养成本。如为第三者置地购房、购买衣物、提供生活成本等等。侵害婚姻当事每人身权主要表现为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名誉权、配偶权与身体权、健康权等等。但假如要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就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需要具备违法行为。即配偶一方和第三者行使了婚姻法所限制的破坏双方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即重婚、与别人同居、推行家庭暴力、虐待及丢弃家庭成员等等违法行为。
2、需要具备损害事实。就是配偶一方和第三者的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给相对一方导致了既成的财产和人身、精神损害事实。从婚姻法的规定来看,这个事实是以离婚这一结果来表现的。四十六条规定的是因破坏婚姻家庭关系行为而致使离婚的,才可以请求赔偿。假如没出现离婚这一最后结果,即便这类违法行为已经导致了实质性的损害,也不可以请求赔偿。关于这一点,婚姻法在立法本意上是以有益于家庭和好,有益于家庭稳定为出发点的。虽然笔者觉得出现未致使离婚结果的损害亦应予以赔偿,但那是婚姻赔偿而不止是本文所讨论的离婚赔偿,因而在此不做论述。
3、需要具备主观过错。推行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需要是配偶一方和第三者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笔者觉得,在离婚损害赔偿中,第三者可以被列为赔偿请求的对象。假如第三者明知婚姻一方有配偶,仍故意或放纵我们的感情,与婚姻一方同居、结婚,以至婚姻方离婚,那样,第三者就拥有了所有离婚赔偿的条件,应该对婚姻的另一方作出赔偿。在离婚损害赔偿中,配偶一方的故意总是是明显的,需要注意的是第三者的主观故意和过失,若第三者不了解婚姻一方已有婚姻事实,她自己本身也处于蒙蔽、受害地位,那样就没有主观上的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需要具备因果关系。离婚赔偿需要是在配偶一方和第三者的破坏婚姻家庭关系行为直接致使离婚这一最后后果,才能推行。没直接的因果关系,没有赔偿问题。所谓直接因果关系,笔者的理解是这类损害行为是致使婚姻破裂的根本缘由,而不是离婚当事人所提出的离婚理由。譬如受害人以感情不合为由提出离婚诉讼,在审理中若查明“感情不合”事实上是另一方当事人重婚、与别人同居、推行家庭暴力等等原因所致,就应当适用离婚赔偿。
总而言之,在审判实践中,并非每一个离婚当事人都知道离婚赔偿的法定事由的,只有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了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且满足了上述要件是,法官才会认同该诉讼请求。如果你在这方面还有哪些疑问的话,可以来电咨询大家律图的在线律师,随时为你提供法律常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