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哺乳期间、经期期间,身体比较虚弱,假如从事劳动力强度大的工作,或者在冷水、低温、高空中、有害物质超标的环境中工作,比较容易导致紧急伤害,损害妇女权益。所以,法律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限制安排女职工的工作。
女职工忌讳从事的工作有以下:
1、矿山井下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越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越25公斤的作业。
女职工经期期间不可以够从事的工作有以下:
1、在冷水环境下,女职工在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的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工作;
2、在低温环境下,女职工在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的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工作;
3、在劳动强度的工作中,女职工在第三级、第四级的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作业;
4、在高空中,女职工在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作业。
女职工孕期期间不可以够从事的工作有以下:
1、工作场合空中含有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有毒物质浓度超越国家职业卫生指标的作业;
2、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3、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对处置;
4、高处作业;
5、冷水作业;
6、低温作业;
7、第三级、第四级的高温作业;
8、第三级、第四级的噪声作业;
9、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10、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女职工哺乳期期间不可以够从事的工作有以下:
1、孕期忌讳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
2、作业场合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越国家职业卫生指标的作业。
所以,用人单位要确定安排女职工的工作,特别注意在怀孕期间、哺乳期间与经期期间,假如安排欠妥,或许会致使事故,需要进行赔偿。并且,女职工要向用人单位反映自己状况,让用人单位安排别的工作,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并且争议较大的可以去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