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大学生实习都是通过学校的安排进行的,但实习生在依据学校安排去实习,然后在工作中受伤后,即便还不是正式的劳动者,但还是可以参考人身损害赔偿需要实习单位承担责任,其实学校作为安排人,也是需要负肯定责任的。
实质中,依据学校安排去实习,而在工作中受伤的,可以需要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学校安排实习的,可以把它当做学校里教学内容的延伸和扩展,换句通俗的话说就是这个实习还是一门课程,所以该学校对实习生在实习单位的安全仍负有肯定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义务。当实习生在工作时受伤,而学校又没足够的证据证明已经尽到安全教育等义务的,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在实践中,实习生、学校及用人单位一般会依据各自的过错,来承担相应比率的损害赔偿责任。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如下:
1、医疗费。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有关证据确定。
2、残疾赔偿金。依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降低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死亡赔偿金。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降低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4、丧葬费。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薪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5、被扶养生活活费。依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降低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6、误工费。依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情况确定。
7、交通费。依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职员因就诊或者转院治疗实质发生的成本计算。
8、护理费。依据护理职员的收入情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9、营养费。依据受害人伤残状况参照医疗机构的建议确定。
10、住院伙食补助费。这个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员工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11、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依据以下原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方法、场所、行为方法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导致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状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质量。
在实习中受伤后需要学校赔偿本身具备较大的困难程度,日常不少是学校想赔,但赔偿数目多少就不肯定了,如果是学校赔偿数目远远不够的,建议最好是准时找个律师帮忙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