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民间借贷时通常情况下都会签订一份民间借款合同,不少人都不了解民间借款合同该如何订立,有什么内容,与签订民间借款合同的需要注意的地方,本文就为大伙带来有关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知道。
现在,国内的银行信用还不够发达,普通人到银行存款容易,借款就比较困难。因此,在大家从事经营活动及日常,发生资金暂时紧张如何解决?大多是向亲朋好友借钱。向别人借款是常有些事,但由于借款发生的纠纷也不少。要想降低借款中的纠纷,第一要了解什么是民间借贷合同。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由此可知,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分别是贷款人和借款人。贷款人就是将钱借给别人的人,是出借人;借款人就是向贷款人借款的人。
依据贷款人是不是为金融机构可以将借款合同分为两类:第一类为金融机构为借贷款人的借款合同;第二类为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
为便于区别两类合同,对于第一类合同被叫做借款合同;第二类合同被叫做民间借贷合同。在日常大家签订的借款合同,大都是民间借贷合同。
第二,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应当尽可能签订书面合同
日常,大都是向亲朋好友借钱,作为贷款人碍于情面,不少人在借给别人钱时,不与他们签订书面合同,有时甚至连个借条也不让借款人出具。假如,贷款人与借款人关系很好,借给借款人钱时就不考虑能否要回,是不是签订借款合同都不重要。
可是,在大部分状况下,贷款人是出于对借款人暂时资金紧张提供帮助,在借款人度过难关后,还想要借款人偿还。假如如此,笔者建议你应当在借给别人钱时就与他们签订民间借贷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签订借款合同的最大好处是当发生纠纷时容易举证。笔者过去办理过如此一个案件:甲经营一个商店,资金紧张向乙借款。乙借给甲3万元现金,期限为一年。甲给乙出具了收据,上面写着收到乙现金3万元。一年后,因为甲经营不善,商店亏损紧急,无力偿还欠款。于是,乙在多次向甲索要欠款无果的状况下,向法院起诉甲,需要法院判决甲承担还款义务。甲在其向法院递交的答辩状中辩称,当时确实收到了乙的3万元现金,可是这笔款是乙对商店的投资,不是甲个人向乙借的款。
如此本案甲乙双方各执一词,纠纷由此而生。
对于甲而言,假如这三万元现金是投资款,乙作为商店的合作伙伴,依据合作伙伴一同出资,共担风险的原则,乙不但不可以需要甲偿还本金,还要承担商店的亏损。
假如乙当时确实只不过借款给甲,而不是向商店的投资,那样,无论商店是不是亏损,甲都应当将三万元现金偿还给乙。乙当初出于对甲的帮忙借给甲钱,不但钱不可以要回,反而增添了分担甲的商店亏损的风险。
为何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这与当初借款给甲时出于友情没签订书面合同有关。假如当初签订了书面合同,双方各执一份,甲在后来想提出是投资款,而不是借款的时候,想到乙手里也有一份合同,自己如此答辩,明显不拥有可信性。他也就不敢再以其他理由答辩了,乙胜诉的阻力减小了。甲或许考虑到事实了解,不还款不可以,而主动还款。
可见,书面合同对于当事人是多么要紧。
笔者还要告诉大伙,民间借贷合同只不过证明双方就借款事宜达成了协议。假如在签订合同后,将钱交给借款人时,还应当让借款人出具收到所借款项的收据。收据是证明贷款人将款项交给借款人的证明。也是民间借贷合同生效的证据。
民间借贷合同的书面形式不少。其中最简单的是借款人给贷款人出具借条。在借条上记载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如此,借条既是借款人收到所借款项的凭证,又可证明双方达成的民间合同的主要内容。
假如借款的数额较大,最好签订一份内容详细的书面合同,这对保障贷款人的合法权益是至关要紧的。假如自己对于合同的签订没把握,可以聘请律师帮助起草合同。
第三,签订民间借贷合同要明确借款人是哪个?
这个问题看上去不是一个问题,其实是一个问题。下面给大伙举例说明这个问题。甲与乙丙一同出资60万元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甲是企业的董事长。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需要资金,公司由甲出面向张某借款30万元。张某考虑到甲人品非常好,自己又有财产,况且钱又不是白借,公司借款给出利息。于是,就借给甲与乙丙一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并与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因为市场行情发生变化,公司经营亏损。一年后,借款合同到期,公司没能力偿还其所借张某的款项。于是,张某起诉甲,需要甲偿还借款。
什么是有限责任公司?简单地说就是有限责任公司以其资产对外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对承担有限责任的。通俗地说,公司是个独立法人,企业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不一样的。企业的债务只能由公司偿还。假如公司不可以偿还,也不可以需要企业的股东偿还。
因此,本案中,张某借给企业的款项只能由公司偿还。而不可以需要企业的股东甲偿还。张某借给公司钱时,凭的是对甲的信赖。相信甲有偿还能力。而签订合同时,没把公司和企业的股东区别开。当时,张某相信甲,应当与甲本人签订借款合同,而不与公司签订合同。如此我们的利益就容易得到保障。
目前,伴随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公司愈加多,而不少人对公司方面的法律常识知之甚少,以至于对公司与公司股东的关系认识错误。
除去这样的情况以外,类似的问题在现实日常也出现不少。如有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的职员,长期在可能是由于单位的事务借款。给出借款项的人出具了单位出具的借据。而这类单位大都缺少还款能力,而当时出借款项的人觉得是借给单位的员工本人的。因此,而引发的纠纷不少。
因此,提醒大伙,在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时,应当明确是将款借给哪个,这对你以后得到清偿是尤为重要的。
第四,要在民间借贷合同中明确约定利息。
假如在将钱借给别人时,要得到利息,就应当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利息。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能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可见,假如不约定利息,或者虽然约定了,但约定不明,那样,他们假如不给利息,就没办法需要法院判决他们支付利息。
在约定利息时要明确约定,使用明确的表达方法,叫人一看就了解。同时对计付利息的办法要明确约定。如使用按借款本金的百分比的方法,就比较明确。
还应当注意的是,在合同中不可以约定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能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根据实质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假如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应当根据实质借款数额还款并计算利息。
5、要在民间借贷合同明确约定偿还期限。
偿还借款的期限,应当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过去有如此一个案件:甲借给乙五万元现金,双方约定,在工程结束后偿还。在这里,是指什么工程,工程何时结束,如何才算工程结束,等都不清楚。假如需要借款人偿还,借款人总是可以以是什么工程,工程还没结束等理由抗辩。增加了贷款人举证的困难程度。假如,对于还款期限约定十分明确,贷款人倡导权利就很容易了。
发生在2005年的一个真实的案例是:甲借乙2万元,用于孩子上大学。在甲给乙出的借条上,将还款期限为2000年6月30日,误写成20000年6月30日。到了2000年6月30日,甲不偿还借款,乙向法院起诉甲。甲辩称,还款期限为20000年6月30日,目前还不到偿还期限,离还款期限还有18000年。这就是在当时对期限约定时的失误,导致贷款人倡导权利时发生非必须的妨碍。
这是贷款人当时粗枝大叶导致的麻烦,虽然最后贷款人的案件可以胜诉,可增加了胜诉的困难程度。
总之,建议大伙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还款日期,以防止非必须的障碍。
6、要在民间借贷合同中明确约定还款方法。
还款方法,就是具体如何还款。是到期一次性付清,还是分期偿还。利息怎么样付等,要在合同中明约定。
7、要在民间借贷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
民间借贷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就是借款人的违约责任。由于贷款人将款项交给借款人后,贷款人就没什么义务了。还本付息是借款人的义务。为促进借款人按时偿还借款,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假如借款人不根据还款,迟延还款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对于违约责任的约定要明确。每迟延还款一天,或者1月应当给付多少违约金,要明确。违约金计算怎么样计算,也要明确。
8、最好需要借款人提供担保,以增加偿还的能力。
《担保法》规定了五种担保方法,其中适用于民间借贷合同的主要有三种。即保证,抵押、质押。对这三种保证方法,我简要给大伙介绍如下:
1.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与贷款人约定,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根据约定履行债务、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连带责任保证,即贷款人和保证人约定,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届满没履行债务的,贷款人可以需要借款人履行债务,也可以需要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二是一般保证,即贷款人和保证人约定,在借款人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借款人财产强制实行仍不可以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有哪些好处是,借款人假如不可以偿还借款,保证人要承担偿还责任。这就等于扩大了还款能力。由借款人一人负责偿还扩大到保证人也负有偿还责任,对于确保借款的偿还是十分有利的。
2.抵押。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法律规定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贷款人有权依法将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的范围应当是依法可以出售的财产,包含动产和不动产。
设定抵押权应当由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假如抵押物是不动产抵押及汽车等特殊动产应当办理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设定抵押权有哪些好处是,在借款人不可以偿还借款时,贷款人可以与抵押人协商处置抵押物偿还借款,协商不成可以起诉到法院,经法院判决后,申请法院实行时,法院可以拍卖抵押物得到的款项,偿还借款。
3.质押。包含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将它动产移交贷款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贷款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权利质押是指出售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作为质押的担保方法。以下权利可以设定质押: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出售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出售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权利。
设定质权有哪些好处是,在借款人不可以偿还借款时,贷款人可以与抵押人协商处置质押物偿还借款,协商不成可以起诉到法院,经法院判决后,申请法院实行时,法院可以拍卖质押物得到的款项,偿还借款。
贷款人将借款支付给借款人后,其风险都是由贷款人承担。为了保证债权的达成,降低借款的风险,近些年来,国内金融机构在信贷业务中愈加多的使用担保的方法。
民间借贷合同中,为保障贷款人的借款可以收回,最好需要借款人提供担保。
第九,要在民间借贷合同中明确约定发生纠纷后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假如由于民间借贷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就要确定由什么法院管辖的问题。原则上应当选择对于自己最便捷诉讼的法院管辖。作为贷款人要起诉借款人,最便捷自己诉讼的法院当然是在贷款人住所地,即原告住所地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能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用管辖的规定。”
法律允许当事人约定处置纠纷的法院。
另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11月17日给山东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怎么样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概念务的地址。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根据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概念务的地址。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假如贷款是在贷款人所在地进行的,依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如此的规定是对贷款人有利的。但为了防止争议,假如约定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他们不同意的话,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的履行地为贷款人所在地。但绝对不可以在合同中明约定合同的履行地为借款人所在地。那样,提起诉讼对贷款人不利。
以上就是本次律图我们为大伙整理带来的有关怎么样订立一份民间借款合同及其需要注意的地方的内容,期望可以帮助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