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同财产,是指受国内《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一同拥有些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结婚以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期间,这段时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是夫妻一同财产。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赞同。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一同所有:
1.薪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常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一同所有些财产。
夫妻对一同所有些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
依据本条的规定,国内的夫妻一同财产具备以下特点:
1.夫妻一同财产的主体,是具备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成人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与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可以成为夫妻一同财产的主体。
2.夫妻一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结婚以前财产不是夫妻一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一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含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含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这里讲的“所得”,是指对财产权利的获得,而不需要对财产实质占有,假如一方在结婚以前获得某项财产如稿费,但并未实质获得,而是在结婚以后出版社才支付稿费,此时这笔稿费不是夫妻一同财产。同理,假如在结婚以后出版社答应支付一笔稿费,但直到婚姻关系终止前也没得到这笔稿费,那样这笔稿费也是夫妻一同财产。
4.夫妻对一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夫妻对一同所有些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尤其是夫妻一方对一同财产的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获得他们的赞同。
5.不可以证明是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一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置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建议》中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一同财产很难确定的,倡导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没办法查实的,按夫妻一同财产处置。”此规定即是这一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海外也有类似的规定,瑞士民法典第226条规定:“凡无证据证明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财物均视为夫妻一同财产。”
6.分割夫妻一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依据生产、生活的实质需要、财产的来源等状况,由双方协议处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据财产的具体状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7.夫妻一方死亡,假如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夫妻一同财产的一半分归另一方所有,其余的财产为死者遗产,根据继承法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