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吗
假如用人单位不补签协议而需要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则应当适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方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有关的问题
1、能否解除,怎么样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赞同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而《江苏江苏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准时与劳动者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当事人赞同以原劳动合同约定的除合同期限以外的其他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前30日书面公告劳动者”。
因此,本案中,职员与单位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并视同参照原合同条件继续履行,只不过期限为不按期。双方均可需要解除劳动合同,只不过条件不同:职员可随时需要解除,用人单位则需要提前三十天书面公告解除。
2、补偿问题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不是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劳动者和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是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不等于双方根据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续签了一个新的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认定为终止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该复函并没直接回答此种状况下,是不是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只不过强调所终止的是事实劳动关系,而非所续签的新的劳动合同。故问题的重点在于用人单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是不是需要补偿。
关于这个问题,其实早在1996年劳动部办公厅就有专门的文件对类似问题给出了回话,在《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职员需要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因需要经济补偿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假如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并依据《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方法》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方法》的有关规定处置”。
故在职员与用人单位由于未续签劳动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当准时补签劳动合同。假如用人单位不补签协议而需要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则应当适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方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虽然司法讲解明确规定,依法需要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法院应当支持。但这和需要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是不矛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