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医疗纠纷的认识
1.医疗纠纷的概念
医疗纠纷指因医疗发生的纠纷。狭义的医疗纠纷总是指医疗民事纠纷,即医疗合同纠纷和医疗侵权纠纷。医疗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医疗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及合同权利义务的争议。医疗侵权纠纷是指医疗服务的提供者与同意者之间对医疗行为及其后果是不是侵权及侵权责任的争议。有人觉得: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缘由在认识上产生分歧的争议,患者和家属觉得医务职员诊疗上有失误,而需追究责任或赔偿。但经查实医务职员的诊疗工作事实上并无原则性错误,而只不过在服务态度上存在如此或那样的缺点和错误;或因为家属不明医疗真相;或因为家属另有需要以致纠缠不休等状况,这样的情况才是医疗纠纷的真的含义。还有人觉得患者或家属对诊疗工作不满,觉得患者出现伤残或死亡系因为医务职员诊疗失误引起,需要追究责任与赔偿,而向卫生行政领导部门或司法机关提出控告的案件,在未查明事实真相之前,统称为医疗纠纷。另外还有人觉得:医疗纠纷是指因病人对医务职员或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不认可,与医方发生的争执。
事实上医疗纠纷不止是“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缘由在认识上发生分歧”,而且还有其他原因。有时,发生分歧的是大夫的医疗处置本身,或者是大夫推行医疗处置和方法。这种处置可能并没产生不好的后果,甚至尚未产生任何后果,只不过病人觉得这种处置没办法同意,或是觉得推行这种处置未能先征求我们的建议。病人缺少医学常识。比如一些大夫在为患者检查身体时,患者解衣暴露了身体的隐蔽部位,此时大夫应当设置屏风加以遮挡,但大夫未如此做,从而引起患者的不满,并由此引起争执。因此,说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缘由在认识上发生分歧”是不全方位的。
另外,医疗纠纷是一种争执,有时争执的内容就是“责任”本身,当事人需要的只不过确定责任,只不过确定责任,而不是追究责任。比如,有的医院发生医疗事故后,期望与患者和解,多赔些钱,实行“私了”的方法,不定为事故。以免对医院声誉有影响。而医疗事故的受害者却不领情,坚持需要明确医疗事故鉴别结果,需要“定为事故”,而并不需要追究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因此,说医疗纠纷只是“当事人需要追究责任或赔偿损失”是不确切的。
2.引起医疗纠纷是什么原因
医疗纠纷是发生在医患之间的,针对医疗活动的争执。医疗纠纷是打造在民事法律关系基础上的,在医疗活动中发生的特殊的民事纠纷。但这并不等于说所有在医疗活动中发生的,医患之间的民事纠纷,都是医疗纠纷。医疗纠纷需要是因病人医务职员或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不认可,与医方发生争执而导致的,是病人对医方的责难。若是由于病人不履行法概念务而引起的,医方与病人之间的争执,如因病人就诊不缴纳疗费,或有意拖欠医疗费而引起的医患之间的纠纷,则不是医疗纠纷,而是一种民事财产纠纷;同样,因医方不履行肯定义务而引起的病人与医方之间的争执,如因医方违反对病人病情保密的义务,给病人导致了伤害而引起的纠纷,也不是医疗纠纷,而是一种普通民事侵权纠纷。
医疗纠纷一般是由医疗过错引起的。医疗过错是指医务职员在诊疗护理等医疗活动中的过错。这类过错总是致使患者的不认可或导致对患者的伤害,从而引起医疗纠纷。
除去因为医疗过错引起的医疗纠纷外,有时医方在医疗活动中并没任何疏忽和失误,只是因为病人单方面的不认可,也会引起纠纷。这种纠纷可以是因病人缺少基本的医学常识,对正确的医疗处置、疾病的自然转归和很难防止的并发症与医疗中的意料之外事故不理解而引起的,也可以是因为病人的毫无道理的责难而引起的。其次,尽管医方出现医疗过失,假如病人对此予以谅解,不加追究的,则不会发生医疗纠纷。
3.医疗纠纷的解决和防范
医疗纠纷的解决渠道是多方面的,可以由行政机关出面解决,可以由司法部门解决,也可以双方协商解决或者由第三者进行调解解决,法律法规并没规定医疗纠纷必须要“经过行政的或法律的裁决”。
医疗纠纷重在防范。严格抓好医疗管理,提升医疗水平坚持实行医疗水平管理目的责任管理。每年医院与各科室签订医疗水平管理责任书,每月进行检查考核,凡发生一块医疗纠纷,按其责任大小,分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和管理责任人,进行内部经济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