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对创立大会有什么规定
《公司法》
第八十九条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需要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发行的股份超越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根据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需要发起人返还。
第九十条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公告各认股人或者予以通知。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措状况的报告;
通过公司章程;
选举董事会成员;
选举监事会成员;
对企业的设立成本进行审核;
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企业的决议。
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情作出决议,需要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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