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主管部门、政府授权部门、行业归口管理部门的企业设立审批程序
因为政治、社会经济和法律规范的不同,世界各国企业法人的登记主管机关不同,企业法人的设立程序也有所不同。一般而言,以市场经济为主的国家,总是强调企业的自主地位,允许企业根据法律直接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法人登记,一般极少设立审批程序。以计划经济为主的国家,总是强调国家的管理职能,需要企业在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法人登记之前得到政府许可,因而一般存在设立审批程序。
国内的政治规范是社会主义人民民主专政,经济规范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建国几十年来,国内的政治和经济规范稳定,但经济体制却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正处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刻转变过程中。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仍然占据主导地位的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它不可防止地要反映和体现计划经济的需要,所以企业法人申请登记之前一般还需要由政府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部门或行业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审批。
1.普通设立审批程序。登记管理法规规定企业申请登记应提交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主管部门的审批,主如果对企业的商品或经营业务是不是符合社会需要和行业进步需要,与能源、交通运输、原材料、资源提供等条件的审核。它不同于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其是不是拥有企业法人条件或营业条件。
国务院规定对某些行业的企业实行集中的归口审批,不论什么部门投资设立,不论什么种类的企业,都需经某个部门集中审批,这就是国家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批规范。
2.专卖、专营审批程序。国家为了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总是对一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产品实行专卖或专营。但凡经销或销售特定产品的企业法人,需要再增加国家授权部门对专卖或专营企业进行的资格审察程序。
3.无主管部门审批程序。没主管部门的企业,可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但涉及行业归口审批和专卖、专营审批的,仍须先行办理审批。
4.有关部门审批程序。企业在申请开始营业登记时,除主管部门和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外,有时还需要经过其他一些部门审察赞同。这类部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行细节中称之的有关部门。如举办旅店业、饮食业、食品业、服务性行业等,除经主管部门或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察赞同外,还应当经过当地卫生部门审察,卫生条件合格后,才能持有关文件、证件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
伴随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登记管理规范也在不断改革,1992年9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了《关于改进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进步的若干建议》,将行业归口管理部门的审批限于外贸、金融、交通、航空、旅游、医药、建筑、出版等特定行业;除法律、法规规定实行专项审批可能可证的以外,不再将部门规定的审批和许可证作为登记注册的法定前置条件。这项改革,对搞活企业,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市场经济体制的打造,发挥了积极有哪些用途,但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改革不彻底,前置审批只不过得以简化,审批制的基本框架还没被打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独立核准登记制还没起来。二是改革不配套,有的方面改了,有的方面没改,改革没形成体系,影响了改革的成效。其次,从国家管理经济的角度看,涉及国家经济命脉和关系国计民生的要紧行业,不论市场经济进步到何种程度,审批规范仍是必不可少的。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打破了《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很多框框,确立了直接登记为主、审批设立为辅的原则。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出资人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企业规范与企业登记规范的关系,总的来讲,是实体与程序的关系。企业登记规范是企业规范所决定的,企业登记规范需要与企业规范相适应。企业规范的改革和革新,会相应地需要企业登记规范的改革和革新;企业登记规范的改革和革新,反过来也会积极地促进企业规范的改革和革新。因此,《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的主管部门、行业归口管理部门的前置审批,伴随企业规范的变化,势必会发生从许可制向准则制的变革。
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程序
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程序是指企业法人在获得政府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部门或国家行业归口管理部门的审批文件之后,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的程序。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行细节的规定,企业申请登记分为开始营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三种,登记程序也相应地分为三种:
1.开始营业登记程序。企业法人申请开始营业登记程序是指有关法规、规章所规定的企业法人申请开始营业登记应根据的步骤和过程。
申请非公司企业法人开始营业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有关文件和证件。
登记主管机关同意申请登记的申请后,应从受理之日起30日内,做出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立。
2.变更登记程序
企业法人改变名字、住所、经营场合、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法、注册资金、经营期限、分支机构等登记事情或因分立、合并、迁移发生变更,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程序是指有关法规规章所规定的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应根据的步骤和过程。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法人和非法人企业与经营单位改变名字、住所、经营场合、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法、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与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时,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没主管部门和审批机关的,可直接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企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有关文件和证件。1992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关于改进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进步的若干建议》,简化了变更登记注册程序,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时,除变更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增、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外,其他登记事情的变更,可不提交主管部门审批文件。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变更登记后30日内,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者不予核准变更登记的决定。
3.注销登记程序:
企业法人申请注销登记程序是指有关法规、规章所规定的企业法人申请注销登记应根据的步骤和过程。
注销登记是指登记主管机关依法对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它缘由终止营业的企业,收缴营业执照、公章等,撤销其注册号,取消其企业法人资格或经营权的执法行为。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缘由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应提交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②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③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务的文件。
登记机关同意申请登记单位的注销申请后,应从受理之日起30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状况公告其开户银行。
非法人企业注销登记的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实行。
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程序
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程序是指有关法规、规章所规定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法人开始营业、变更、注销登记应根据的步骤和过程。
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法人和非法人企业与经营单位申请登记的审批程序,大体可分为受、审察、核准、发照、通知五个步骤。
1、受理
受理的定义及其条件:
受理是登记主管机关依法作出的同意企业登记申请的行为,是登记注册程序中的要紧环节,是登记主管机关运用登记程序,承担登记责任的起点。
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受理决定,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①要有管辖依据。登记主管机关只能在规定的管辖范围内,对申请人的登记申请作出受理决定。越权管辖是无效管辖,越权受理也无效受理。一经发现,应立即纠正,并将已受理的企业登记申请移送给有权受理的登记主管机关。
②要有合法依据。登记主管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登记事由和提交的申请登记文件、证件是不是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要进行咨询性审察和状况调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和申请行为,有义务提出咨询指导建议,解答有关问题,使申请人的申请登记事由和申请登记文件符合法定需要。
③要有程序依据。登记主管机关为申请人根据提交的申请登记文件、证件、有关资料与填报的《登记注册书》齐备、有效,应依据程序规定作出受理表示。对申请登记文件、证件不齐备、无效的,不予受理。但,登记主管机关不可以无故不予受理,亦不可以未经受理,即进入审察或核准阶段。
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受理决定后,应在30日内,做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因此,受理时间应当是准确的、公开的、双方认可的,并应当具备书面形式,以便明确登记双方的责任和作为双方诉讼的证据。
受理的程序
申请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将申请登记报告及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送交登记主管机关后,登记主管机关应付其进行初审。提交的文件、证件齐备的方可予以受理,不然不予受理。
初审的内容包含:①申请登记单位是不是是登记注册的范围和管辖范围;②提交的文件、证件是不是齐全、有效;③《登记注册书》填写是不是准确、了解。符合上述条件的,应予受理。
受理后,登记受理员工应在《登记注册书》有关栏目中签署予以受理的建议和受理时间。凡不是本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应公告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
2、审察
审察的定义。审察是登记主管机关根据规定,对企业的申请登记事情进行审理、核查的程序性行为,是登记注册程序中的要紧环节。
所谓“审理”就是对企业提交的申请登记的各类文件的全部内容是不是具备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综合评判,没问题的予以一定,有问题的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驳回。
所谓“核查”,就是依据企业的申请登记事由和提交的批件、证件、章程及其他有关材料,确认企业设立的条件和拓展经营的依据。核查过程是登记主管机关具体贯彻实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过程,是对企业的设立方法、组织形式、登记事情是不是真实、合法的辨别过程。
登记注册程序中的审察与受理前的咨询性审察不同,前者是法定的程序性行为,后者是受理前的筹备工作;前者对企业能否登记注册作出审察决定,给企业提供的选择空间较少,后者给企业提供咨询指导建议,解答登记注册问题,给企业提供选择空间较多;前者重点审察登记条件和登记事情,后者侧重于审察申请登记文件是不是齐备、合法;前者有办理期限的制约,后者不受时间限制。相对而言,登记中的审察是比受理前的咨询性审察更要紧。然而,受理前的咨询性审察也是十分必要的,它对于保证受理工作的水平,降低受理行为的盲目性,提升审察水平和审察效率,具备要紧用途。
审察包含程序性审察和实质性审察。程序性审察是对申请登记的企业提交的文件、证件是不是齐全,是不是根据国家的规定履行有关审批手续的审察。包含:①企业申请登记前是滞已完成政府有关部门和主管部门审批程序;②《登记注册书》的内容是不是逐项填写和符合规定的需要;③批准文件、证件、资料是不是完全齐备,是不是符合规定的审批权限。如审察中发现不符合规定需要的可令其补充或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实质性审察是指登记主管机关在程序性审察的基础上,对申请登记单位是不是拥有登记条件,申请登记事情是不是属实,提交的文件、证件是不是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是不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审察。包含:①审察申请登记单位是不是拥有条件,要结合实地调查,核实条件;②审察申请登记事情是不是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③审察所提交的文件、证件、证明等资料的内容是不是符合规定的需要。如审察中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可以令其补充或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对不拥有登记条件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应予以驳回。
程序性审察和实质性审察是审察过程中的具体操作方法。程序性审察侧重对申请登记文件的格式、效力、数目等登记形式部分依法进行审察,发目前程序方面即手续上有缺欠、不完备的,准时公告申请人重报、补报。实质性审察对申请登记条件和登记事情的真实性、必要性和合法性依法进行审察,必要时还应组织实地调查。审察中发现的问题,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裁量的方法加以解决。通过实质性审察,将最后确定企业是不是拥有法人条件、营业登记条件与申请登记事情所涉及的企业应当拥有的其他条件。通过实质性审察,还将初步确定企业的登记注册事情。在审察工作中,程序性审察与实质性审察并非截然分开的,两种审察办法同要紧,不可替代。
实地调查是指登记主管机关员工为保证登记事情的真实性而深入企业住所和经营场合进行的实地考察。主如果对企业开办条件进行核实,包含住所、经营场合、设施、设施、资金、从业职员、法定代表人资格与环境等条件进行考察。实地调查是企业登记审批程序中的一个环节,它是为保证登记注册事情真实性所采取的必要手段。
审察的程序。登记主管机关对申请人填报的《登记注册书》和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全方位进行审核、检查,即审察企业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情和开办条件。审察是登记审批程序的中心环节。
审察应按程序性审察、实质性审察和实地调查的顺序进行。
程序性审察内容包含:①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报告和有关文件、证件进行审察,看其是不是符合登记管理法规的规定;②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进行审察,看其是不是真实、完整、合法和有效;③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是不是具备审批资格。对不符合规定和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审察员工应提出解决的具体建议和方法,并指导申请人提交所需文件和补办手续。
实质性审察内容包含:①企业组织章程是不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是不是经过主管部门批准;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不是符合国家有关规定;③企业经济性质是不是与资金来源、财产所有权、分配形式、管理规范相一致;④注册资金来源及构成是不是符合国家规定,是不是达到法定标准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⑤从业职员是不是符合国家规定,是不是达到法定人数和有与经营规划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职员及专职职员;⑥经营场合和设施是不是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⑦经营范围是不是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不是与其经营能力相适应。有专项规定的行业和经营范围,是不是报经有关部门审察赞同,经营范围用语是不是规范等。
实地调查,核实员工在规定的时间内,应准时到申请登记单位调查核实以下主要内容:①申请人所填住所、地址与实质住所、地址是不是相一致;②生产经营场合及生产经营设施与申报的状况是不是相符合;③法定代表人与申报状况是不是相同;④从业职员、专职职员与填报状况是不是相一致;⑤注册资金是不是真实;⑥财务、会计规范是不是完善;⑦特殊行业是不是拥有生产经营或服务条件等。
实地调查核实员工经调查核实后,应在《登记注册书》有关栏目中填写实地调查核实状况,签署建议。
对经调查核实发现申请人所填事情与实质状况不符,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应将申请登记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予以驳回;对经调查核实,申请人所填登记事情符合实质状况,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应予核准。
3、核准
核准的定义
核准是指登记主管机关对申请登记事由及登记注册事情审察核实后签署的赞同核发执照的结论性建议,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赞同企业登记的结论后,应负责公告申请人已经终结审察,赞同登记,在指按期限内办理领取执照手续。
核准的行政行为是登记主管机关的行为,在登记主管机关内部,以赋有审批职权的职员审批建议为准。审批职员签署的赞同登记注册的建议,应作为具体经办职员向企业发出核准公告书的依据。
核准与审察在性质上有所不同。审察是登记主管机关经办职员个人的行为,个人向组织负责。经办职员审察不当,复审职员和审批职员可以纠正,也可以退回重审。核准是整个登记主管机关的行为,审批职员代表登记主管机关履行职责。因此一旦核准并公告企业后,就对登记主管机关发生制约用途,除非有特殊理由,原则上不可以撤销核准建议。
登记主管机关记载在《登记注册书》上的核准建议,应存入档案备查。
核准的程序
经处长或局长审察和核定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准予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并准时公告申请人。
登记主管机关的处长或局长对经调查核实的申请登记注册材料进行全方位复审:①是不是是登记范围和管辖范围的企业;②受理、审察、实地调查员工产建议是不是一致,建议是不是具体、正确;③是不是符合登记注册程序;④是不是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对经审定觉得应予核准登记注册的,处长或局长应在《登记注册书》上签署准予核准的建议,由有关职员准时公告申请人。
对经审定觉得不可以予以核准登记注册的,处长或局长应在《登记注册书》上注明不予核准登记注册是什么原因和理由,由有关职员填写核驳公告书,准时公告申请人。
4、发照
对核准登记的申请登记单位,应分别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在颁发执照时,登记主管机关应编制注册号,公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领取执照,办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备案手续。申请登记单位领取执照后,凭据执照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并向登记主管机关备案,根据核准的登记事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主管机关应或有关登记注册材料准时打造企业登记档案。
5、通知
对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统一组织发布企业法人登记通知,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能组织发布企业法人登记通知。
登记主管机关对登记通知内容需要认真审核,应与核准登记事情的内容相一致,经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发布。有关审核资料存入企业登记档案。
企业法人登记通知的基本形式为期刊或在符合规定的报纸上刊登。登记主管机关发布企业法人登记通知按规定的规范收取通知费。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及其他不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营单位,可以参照企业法人登记通知,由登记主管机关组织发布《企业登记通知》。通知内容需要说明通知单位隶属的法人名字、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