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书;(二)涉及合同、章程修改的,应报送修改后的合同、章程;(三)有关开设门店的可研报告;
(四)有关开设门店的董事会决议; (五)企业近期一年的审计结果报告; (六)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 (七)投资各方的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八)拟开设门店所用土地的用法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子出租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米以下的门店除外; (九)拟开设门店所在地政府出具的符合城市进步及城市商业进步需要的说明文件。 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签订的商标、商号用许可合同、技术出售合同、管理合同、服务合同等法律文件,应作为合同附件(外资商业企业应作为章程附件)一并报送。普法网 > 律师入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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