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城市里面的小区大多都是物业收拾的,双方都会签订肯定年限的物业管理合同,但有的物业公司服务不好,在物业合同到期后,小区就会解聘物业,不再续约。只不过因为种种缘由,有时原物业公司仍在小区内提供服务,这个时候物业公司能否继续收取物业费,要看实质状况来定。
在实践中,尽管双方没续约,但只须原物业公司仍照之前合同提供物业服务的,业主仍需要交物业费:
由于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没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防止别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需要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成本。
也就是说,小区里的物业服务合同尽管没续签,但物业公司仍然根据前合同进行管理,向业主提供了服务,那样业主就不可以以合同未续签为由不支付物业服务成本。
这个时候,业主不付费,就会被物业起诉,且实例中,法院大部分都是判决物业公司胜诉,要业主付费结案了事。
可能有人会说,这不是强买强卖吗?
并非,只有存在以下状况时,才算是强买强卖:
1、在物业合同到期后,小区已解聘物业,且对姥爷示需要物业搬走,但物业公司仍强行提供服务的,就是强买强卖。这个时候业主不但可以不交物业费,而且还能追究物业企业的责任。
2、原物业不愿退场,致使新物业公司没办法进场的,那样就是原物业公司提供了物业服务,业主同样可以不交物业费,同样可以追究原物业企业的责任。
物业合同到期后,小区要解聘物业企业的,最好事先和物业公司交流,争取友好“分手”。如果因此出现纠纷的,最好找专业的物业合同律师详细咨询,确定处置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