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律政影视剧中,时常可以看到犯罪嫌疑人或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需要辩护律师尽可能争取法院轻判的情景。这在实质日常其实也非常容易见到,罪轻辩护,是刑事案件辩护中运用得最多的一种辩护方案,绝大多数的辩护律师都会选择用这种辩护思路进行辩护。但不少人却不了解该在那种情况下,需要辩护律师进行罪行辩护。
刑事责任方面的罪轻辩护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能判处死刑。
2、精神患者在不可以辨认或者不可以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导致风险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别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患者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主观恶性方面的罪轻辩护
1、防卫过当、假想防卫或避险过当;
2、出于义愤惩治紧急违法者的犯罪;
3、犯罪预备、犯罪未遂或犯罪暂停;
4、初犯,平常学习、工作表现好;
5、因民事纠纷等偶发事件刺激下的激情犯罪或突发性犯罪;
6、被别人教唆犯罪。
假如存在上述情形的,都是可以需要做罪轻辩护的。
过失犯罪方面的罪轻辩护
1、有的犯罪,既有故意犯罪,也有过失犯罪的,可以进行过失犯罪的罪轻辩护;
2、有的犯罪只能是过失犯罪的,需要需要有紧急的后果,可以对犯罪的后果进行辩护,从而达到罪轻的辩护。
单位犯罪方面的罪轻辩护
有的犯罪,既可能是个人犯罪,也会是单位犯罪的,依据国内单位犯罪的处罚规定和一般司法操作惯例,对单位用财产刑,对自然人则从轻处罚,尤其是没死刑,因此可以提出单位犯罪方面的罪轻辩护。
罪名方面的罪轻辩护
被控告人虽然推行了所指控的犯罪行为,但律师辩护觉得该行为所触犯的罪名并非公诉方所指控的刑罚较重的罪名,而是一个刑罚较轻的罪名,而以较轻刑罚的罪名进行的辩护。
因果关系方面的罪轻辩护
某些犯罪,其结果的发生是由多种原因一同用途而产生的结果,辩护律师就其犯罪行为与犯罪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罪轻辩护。
犯罪用途与地位辩护
1、在一同犯罪中起次要用途或者辅助用途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根据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受害人过错方面的罪轻辩护
在某些故意伤害、杀人或其他暴力犯罪案件中,受害人存在一定量的过错,甚至受害人的这种过错是致使案件发生的直接缘由,辩护律师以此为据,进行受害人过错的罪轻辩护。
认罪悔罪态度方面的罪轻辩护
在国内的司法实践中,对于一般性犯罪的处罚,法院会酌情考虑被告人在事后的主观态度和采取的救济方法,如被告人坦白悔罪、缴纳罚金、自愿对受害人作出相应的赔偿,与在经济犯罪中的主动退赃,诸这样类情形,都可致使法院酌情从轻处罚。
在刑事诉讼中,是存在不少状况可以进行罪行辩护的,如果因涉嫌犯罪被警方拘留或已被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最妥当的处置办法,就是准时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帮助处置,采集资料,由刑事辩护律师剖析案情,拟定比较合适的辩护方案,该罪轻辩护的进行罪轻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