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如战场,知己知彼才能百战不殆。企业并购中势必面临的最大风险是法律风险。对于双赢的并购行为,双方致力于把并购的法律风险降到最小,以预防其对顺利并购的妨碍。对于恶意并购而言,并购方志在控制并购风险;在被并购方,法律风险则将成为其并购防御的要紧武器。应该说,在并购市场上,哪个控制了风险,哪个就能纵横市场。因此,在企业并购中,需要要有明晰的法律封控方案。不少失败的案例,均显示出完备的法律封控方案的重要程度。
知道风险、探寻法律风险来源的最后目的是为了控制法律风险。从字面看, 法律风险的控制好像应该使用方法律方法,但这是对拥有拟定法律法规与其他规范性文件权力的国家立法机关或监管机构而言的.对于并购双方而言,有以下几个途径可以选择:一是聘请专业的中介机构,拟定风险防范手段,譬如聘请律师进行全方位的法律尽职调查;二是结合本企业的并购事务,全方位知道与并购有关的各种法律法规;三足以合同的方法,通过合意的形式减少风险,譬如通过竞业限制合同、劳动合同等减少企业并购后人力资源整理的风险;四是严格遵循法定的规范化程序,正确履行法定的申报、登记、、信息披露等手续;五是同时仲裁、诉讼等事后方法控制风险或者弥补风险导致的损失。
有资料显示,并购重组的失败率高达70%。而致使失败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对企业并购重组过程中潜在的法律风险防范不够。总结过去,方可使大家的企业在将来的并购途中愈加顺畅。为此,陈超明律师对并购买卖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解析如下:
1、合同管理风险
目的公司对于与其有关的合同大概管理不严,或因为卖方的主观缘由而使买方没办法全方位知道目的公司与别人订立合同的具体状况;特别是企业以信誉或资产为别人设定了担保而没档案资料反映,甚至连目的公司自己都忘得一干二净,只有到了目的公司依法需要履行担保责任时才会暴露出来。凡此种种,这类合同将直接影响到买方在并购中的风险,也就是说假如在签订并购合同时不将这部分风险考虑在内的话,在风险可能变为现实后将毫无疑问地减少目的企业的价值。
2、诉讼仲裁风险
不少状况下,诉讼的结果事先难卜或者说没办法准确地预料,假如卖方没全方位披露正在进行或潜在的诉讼与诉讼对象的个体状况,那样诉讼的结果非常可能就会改变诸如应收帐款,从而改变目的企业的资产数额;而且在某些特殊状况下,如诉讼对象在判决的实行前进行破产清算,甚至会使目的公司作为资产的债权减小到不可思议的程度。
3、顾客关系风险
兼并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借助目的公司原有顾客,节省新建企业开发市场的投资,特别是一些对市场依靠比较大的产业,或者是买方对目的企业的顾客这一资源比较关心的状况,目的公司原顾客的范围及其继续保留的可能性,则会干扰到目的企业的预期盈利。从另一角度讲,缺少融洽的顾客关系,至少会在一定量上加强目的公司交割后的运营。
4、人力资源风险
劳动力是生产力要点之一,只不过在不一样的行为用途大小有所不同。目的公司人力资源状况也具备相当的风险性,诸如富余职工负担是不是过重、在岗职工的熟练程度、同意新技术的能力与并购后关系雇员会不会离开等都是影响预期生产本钱的要紧原因。
5、买卖保密风险
正由于并购买卖的双方面临着巨大的风险,所以尽量多地知道他们及目的企业的信息作为减小风险的一个主要方法是必不可少的;但因此又产生了一个新的风险,那就是一方提供的信息被他们滥用或许会使该方在买卖中陷入被动,或者买卖失败后买方学会了几乎所有目的企业的信息,诸如配方步骤、推广互联网等技术和商业秘密,就会对目的公司与卖方产生致命的威胁。
6、资产价值风险
公司并购的标的是资产,而资产所有权归属也就成为买卖的核心。但所有权问题看上去简单,达成上隐藏着巨大的风险。譬如,公司资产财实是不是相符、库存可变现程度有多大、资产评估是不是准确靠谱、无形资产的权属是不是存在争议、交割前的资产的处置等都或许会使买方得到的资产与合同约定的价值相去甚远。
7、法律变动的动态法律风险
伴随国内法律的进一步健全,包含并购法律在内的有关法律、法规都将逐步颁布,相对于已经存在原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国家对于公司并购的法律法规、政策都在伴随市场经济的进步不断地修订或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政策。而企业的一项并购行为特别是大中型企业的并购行为并不可以短期内完成。因此,企业并购过程中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动也是应当考虑的风险之一。
8、商业信誉风险
企业的商誉也是企业无形资产的一部分,非常难通过帐面价值来体现。然而目的公司在市场中及对有关金融机构的信誉程度、有无存在信誉危机的风险,则是反映目的公司获利能力的要紧原因;打造好的信誉不容易,改变企业在公众中的形象就更难。兼并一个信誉不佳的公司,总是会使并购方多出不少负担。
9、注册资本问题
现在,伴随新公司法对注册资本数额的减少,广大投资人通过兴办公司来达成资产增值的热情不断高涨。但,依据大家的办案经验,注册资本在500万以下的公司都有一些注册资本问题。大家办理了很多因出资缺陷而底价出售股权的问题、不真实出资如何进行破产的问题等等。所以,在计划进行回收公司时,回收人应该第一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查看目的企业的基本信息,其中应该主要查看企业的注册资本的状况。在此,回收方需要分清实缴资本和注册资本的关系,要弄清该目的公司是不是有不真实出资的情形;同时要特别关注公司是不是有抽逃资本等状况出现。公司法讲解三第19条继受股东因发起人股东未出资要承担连带责任。
10、常识产权疏忽侵权风险
企业回收方一般是在不知情的状况下,忽然之间成为侵权方,这种情形应防止。为此,除查清目的公司是不是存在侵害别人的情形外,并购后应继续做好与产品研发有关的专利检索,防止诉讼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