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申办继承权公证的当事人,第一应弄了解继承和继承权的意思、特点与继承的形式、范围等问题,这对将来处置有关继承问题有所帮助。继承,是指继承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承受被继承生活前个人所有些财产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法律赋予继承人享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称为继承权。继承权有一个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出现了“被继承人死亡”这一法律事实,它包含自然死亡、被法院宣告死亡。假如没被继承人死亡这一事实,就不发生继承权的问题。继承的形式有两种,即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1、法定继承。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份额所进行的继承。法定继承中的继承人叫法定继承人。国内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爸爸妈妈。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2、遗嘱继承。是指根据死者生前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所进行的继承。国内公民可以立遗嘱将自己拥有些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自己拥有些财产赠送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继承权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证明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财产享有继承权的一种法律行为。申办继承权公证有不少好处,它有益于保护公民个人财产购所有权、防止非必须的家庭财产纠纷的发生,维护社会和家庭的安定团结,对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都具备要紧助用途。当事人申办继承权公证时,应向户籍所在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假如涉及到不动产的继承;则应到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申办。申请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一)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二)申请继承的遗产的产权证明。如房子所有权证明、银行存折等。(三)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该证明应由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医院或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假如继承人已死亡,也应出具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四)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和有无依赖被继承生活活的人的证明。如继承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社会关系证明等。(五)继承人假如委托亲友或机构代理申请公证时,就应向公证处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一般应经公证处公证;来自海外的委托书还需要经所在国公证人公证和国内驻该国领事馆认证。公证处受理了当事人的申请后,需向当事人询问有关继承的具体状况,查明如下几个问题:(一)被继承人的名字(包含别名)、性别、出过生日期、生前住址、死亡地址准时间等。(二)遗产的类型、范围、数目等。(三)遗产是属夫妻共有财产,或是与别的人共有些财产等。(四)被继承生活前的亲属关系;包含被继承入的配偶、子女、爸爸妈妈、兄弟姐妹等状况,与是不是有依赖被继承生活活的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五)法定继承人中有无已死亡的。假如有死亡的,还应查明该法定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的状况。(六)被继承生活前是不是立有遗嘱。(七)被继承生活前是不是有债权、债务。(八)继承人中是不是有舍弃继承权的状况。舍弃继承权的表示应是书面的。公证处经过审察当事人提供的有关材料、询问当事人、外出调查访问之后,假如觉得符合规定的,即可出具继承权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