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打架致人轻伤、寻衅滋事等罪行轻、危险小的犯罪,被判处管制的情形非常常见。而管制刑期长短,总是就是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关注的重点。一般情况下判处管制的时间都不会太长,有几个月,有一年,最长低于三年,且先行羁押的刑期,还能相互折抵。
管制的刑期
依据刑法规定,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但在数罪并罚时,可以延长到3年。即管制最短期限是3个月,最长不能超越3年。在实践中,判处管制刑期的长短,是由法院依据实质案情、犯罪嫌疑人身份年龄、是不是自首、认罪悔罪等很多原因,依法判决的,案件状况不同,管制的期限就不同。
刑法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刑期判决之日起计算,在判决之前被先行羁押的时间按每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剩余日期为实质实行管制的日期。
如罪犯张三被判管制三个月,那样管制期限就从法院判决之日起计算三个月。若张三在判决前,已经被公安机关先行羁押三十天,依据1日折抵2日的规定,即张三已经实质实行了管制刑期六十天,剩下的实质未实行的刑期是三十天减去60天=30天)
应该注意的是:
1、扣除的实行期,应由县级公安机关在其法律文书上注明,并加盖公章,公告本人,同时书面公告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原审判或批准机关。
2、对于经过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外出的罪犯,被许可外出的期间,应计入实行期,但超越许可的时间不计入实行期。
3、对于未被批准而擅自离开所在地域的罪犯,其外出期间,不能计入实行期。
尽管实践中管制的刑期常见不长,但被判处管制刑期的长短,对罪犯的影响是很大的,时间越短越有利,时间越长越有害,需要采集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证据资料,尽最大可能争取判处最短的管制刑期。如在采集证据资料、法院刑事诉讼方面存在困难的,建议委托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帮助处置,尽量争取少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