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不少行政许可申请人来讲,对于什么行政许可由什么部门作出并不肯定都了解的一目了然。以为但凡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就一定没问题,不过应该注意,若是政府机关跨区域做出行政许可的话可能是无效的。
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可以推行行政许可的单位有:
具备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政府和政府所属部门都是行政机关,但并不是所有些行政机关都可以推行行政许可。只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才有权推行行政许可。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备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具备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是指承担着管理公共事务的责任的组织,如医院、学校、图书馆与一些公用事业机构等。这种组织经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授权,也可以推行行政许可。
受委托的行政机关。一些行政机关虽然具备行政许可权,但囿于某方面缘由,可能没办法有效推行行政许可。此种状况下,这部分行政机关可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推行行政许可。
由于规章是国内法律体系中效力层级最低的一种法形式。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和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与特别授权规定所拟定的规范性文件。因而县政府是没权力设定行政许可的,当事人假如想进行行政许可申请建议最好可以事前咨询一下无权/滥用行政许可专业的律师。